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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游企业“走逃失联”而被税务机关“约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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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游企业“走逃失联”而被税务机关“约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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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好多企业因上游企业涉及“虚开发票”和“走逃失联”等问题,被税务机关“请喝茶”。这种情况下,企业怎么应对?以“交易真实发生,上游企业错误不应由我企业承担”的理由能被税务机关接受吗?企业如何能实现不受上游的错误影响呢?我们下面看看一个躺枪的案例。

一、躺枪

甲公司是一家税收信用评价为A级的一般纳税人,最近被税务机关告知,因乙公司走逃失联,故将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其中包括乙公司上个月开给甲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要求甲公司将已抵扣乙公司发票的进项转出。

甲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刻尝试联系乙公司了解情况,但无法联络到对方相关人员。甲公司不解的是,被宣告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乙公司发票,是基于甲乙公司真实买卖交易开具的,且发票货物名称、金额等均真实、规范,怎么会只因为联系不上乙公司,就变成异常凭证,不允许增值税抵扣了呢?

二、关于两个概念——走逃失联企业与异常凭证

在上面案例中,乙公司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那什么是走逃失联企业呢?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换言之,税务机关如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等方式均联系不到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或可联络的企业人员不知情且无法联系企业实际控制人,则可将该企业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开出的发票会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吗?根据《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下称“38号公告”)第一(五)条规定,其中,走逃失联企业未进行纳税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发票,属于异常凭证的一种。

上述案例中,乙公司规模小,人员少,业务基本都由总经理暨乙公司100%持股的自然人股东负责开展,会计财务工作采用代理记账方式。由于乙公司股东在发票开具次月还没来得及申报纳税,就突然意外去世,乙公司也无人了解上述发票相关业务等具体情况,税务机关在联系不上乙公司及知情人员的情况下,将乙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据此将乙公司上月开给甲公司的发票列为异常凭证范围。

三、税务机关要求甲公司进项税额转出有法律依据吗

国税总局在38号公告第三(一)条中明确规定,“……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将异常凭证(增值税专票)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税务机关要求其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无不妥。如照此规定执行,进项税额转出,很可能意味着纳税人要补缴增值税、滞纳金甚至罚款。

此外,该异常凭证因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也不能作为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由此纳税人还可能需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甚至罚款。如果是这样,甲公司将面临补税、缴纳滞纳金或罚款的税收风险。

但需注意的是,上述38号公告第三(四)条还有例外规定,系针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而言的,即:A级纳税人遇到前述情况,暂不需先补税,可选择在限期内申请税务机关核实是否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只有在经核实认定不符合抵扣规定的,A级纳税人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本案中,甲公司的纳税信用是A级,应适用38号公告第三(四)条还有例外规定,因此,税务机关要求其立即转出进项税额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经过与税务机关及时充分沟通并启动核实程序,甲公司没有先行进项税额转出,经其提供充分证据材料,税务机关认可其与乙公司交易真实,进项抵扣合法,从而避免了上述税收风险,也规避了由此可能引发的现金流危机。

四、遇到躺枪,该怎么办

38号公告以及《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税总发〔2020〕4号)(下称“《操作规程》”)规定了对正常经营的企业在收到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异常凭证的救济方法。

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不要慌,最好在税盟专业税务律师的协助下进行。首先尽可能联系该上游企业,要求其回归税务机关监管,在走逃失联企业完成涉税义务并回归正常监管后,解除其走逃失联企业身份认定,同时解除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凭证的认定。

但如确实无法回归税务机关监管,针对非A级纳税人而言,接受发票的纳税人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暂不抵扣,如已抵扣的则将进项转出;如对异常凭证认定有异议的,务必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核查。

如接受发票的纳税人为A级纳税人,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与前述非A级纳税人相同,对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可享受特殊待遇——暂不转出进项税额,在对异常凭证认定有异议的提出核实申请方面,要求A级纳税人更早提出,即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当然,无论针对哪种信用级别的纳税人,从《操作规程》等规定看,税务机关核查的重点是异常凭证所涉交易是否真实。因此,准备好交易相关资料十分重要,主要包括情况说明、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材料。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

五、结语

38号公告是为加强对增值税偷逃税管制而出台的,以往税务机关针对上游企业虚开发票后就注销或走逃,缺乏有效的追讨办法,而38号公告将追讨之手触及到下游企业,本意是想通过给下游受票企业增加纳税负担的形式,给上游开票企业违法开票行为施加压力。这也是本案中甲公司躺枪的大背景。该规定虽然看似严苛,但还是给予了税务合规纳税人救济途径,也对A级纳税人提供了更优处理待遇。

2021年,文娱领域在税务合规方面频频暴雷,从年初的“郑爽案”到年末的“雪梨案”、“薇娅案”等,让吃瓜群众在震惊瓜田产量之余,也把越来越多的目光聚焦到税务合规上来。

但从税务征管日趋严格的大趋势看,税务合规仅仅是纳税人的较低要求,在合规基础上,还要随时保持警惕,防止躺枪,并争取更高的税务信用等级,不仅可以在38号公告中获得更优权益,同时在竞标、投资、贷款等方面可以享受更多优惠和便利,从而提升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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