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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靠公司又被税务稽查!被挂靠方的风险要如何应对?

素材来源:税乎网、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郝老师说会计,度川管理研究部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


导读

依据《建筑法》第26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那么对于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想要避开监管进行施工承包的,只能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但是工程的管理和施工均由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对工程的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等方面会造成极大的潜在隐患。

因此,《建筑法》第26条明令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01
被挂靠公司票实不符被查!被缴660多万!

建筑财税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公安部门移送的发票虚开线索,查处一起建筑施工企业少缴税款案件。检查人员调查确认,涉案企业S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检查期内承建的逾百个工程项目均存在未及时确认收入或违规结转成本情况。黄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共660多万元的处理决定。【没罚款没追究虚开专票,处理还是算轻的!有被挂靠公司接受虚开普票780万除罚款外直接移送公安机关:警醒!又是被挂靠方收虚开发票,被税务处罚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票实不符”的挂靠项目


2022年初,黄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当地公安机关传递的发票违法线索。公安机关称,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S公司涉嫌接受3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税务机关协查核实。黄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立即成立检查组,对S公司相关疑点发票实施核查。

检查人员发现,这3份疑点发票,开具品名为“柴油”,价税合计146.56万元,已列入某河道清淤疏浚工程成本,并抵扣进项。检查人员按照“核项目、追资金、找源头”的思路,从S公司取得该项目工程的标书、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等资料,对该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情况和成本费用等,进行详细了解和分析。

他们发现,该河道清淤疏浚工程为项目经理王某带队施工。王某与S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以S公司名义中标工程并进行施工。该工程2018年9月开工,约定工程款328万元,于2019年8月竣工验收。

项目标书显示,工程预算的成本利润比例为:物料、人工、机械和利润分别占比约5%、70%、15%和10%。但工程实际取得的成本发票中,仅上述3份“柴油”发票的金额就占比近50%,与工程施工成本比例不符。随后,检查人员对工程其他费用情况进行分析,发现该工程入账的另外6份品名“机械设备租赁”、金额62.5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与标书成本预算状况不符。

结合这些疑点线索,检查人员对S公司财务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王某进行询问。企业财务负责人表示,该工程为挂靠承包施工方式,所有建设事项由项目经理王某全权负责,S公司仅按约定收取挂靠费,并不参与具体事务,因此对发票的情况并不了解。项目经理王某则称,工程的合同签署、施工、发票取得及工程款项支取等,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供了工程验收和结算资料。

在此情况下,检查人员决定加大外调核查力度。

他们结合项目单据和资料,首先对该河道清淤疏浚工程进行实地调查,发现施工地河道长仅数百米,宽不超过十米,最窄处仅两三米,不可能有数台大型机械同时入场施工。经了解,由于场地狭小,该工程采取大量人工与少量机械配合施工的方式,因此这个工程量不大的工程,耗时近1年时间才竣工。调查结果显示,该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费用支出虚假。

随后,检查人员依法对王某个人账户资金流水情况进行调查,发现王某账户存在资金回流情况。王某的“购油”和“机械租赁”款由其账户汇出后,不久收款企业就通过个人账户,将这些款项转回王某账户。

掌握这些证据后,检查人员再次询问王某。王某最终承认,该工程项目主要由民工人力施工作业,小部分河段租赁挖掘机施工。因S公司要求所有项目经理必须凭合同和工程费用发票支取工程款,而支付民工工资和租赁个人挖掘机等支出无法取得发票,所以才动了歪心思,买了发票充数。

经核实,该工程成本费用中涉及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9.14万元,均为虚开发票。

对此,S公司财务负责人向检查人员解释称,由于财务部门日常核算工作繁忙,对王某提供的发票,S公司只进行形式审核,因此没有发现其提供虚开发票、虚增工程费用的情况。

检查人员向公安机关回复协查结果,并将调查取得的证据资料和线索依法传递给公安机关。


拔出萝卜带出泥

协查涉及的项目发票问题虽然已查实,但同时也带出了其他疑点问题。

检查人员发现,该河道清淤工程2019年8月完工。按税法规定,企业应按项目完工进度确认全部收入和支出,并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但S公司直到2021年开具建筑发票时,才确认收入,存在延迟确认收入问题。

这样的项目结算情况,在S公司中是否属于个例呢?

于是,检查人员将目光聚焦到S公司2016年—2019年的财务报表上。通过分析利润表,检查人员发现,S公司连续4年主营业务成本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5.77%、96.97%、96.98%和96.73%,企业利润显得非常“稳定”“均衡”。但公司项目台账显示,其所承建的工程毛利率并不相同,呈现5%至26%不等的状态。检查人员认为,S公司每个年度的利润如此稳定,很可能是延迟确认收入和提前结转成本等人为干预的结果。

于是,检查人员详细梳理检查年度内S公司100多个工程项目的资料,核验施工许可证、工程合同和结算审计书,详细整理出每个工程的许可证开工时间、合同开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和结算审计时间等,并结合项目资金收支凭证,对各工程每一笔工程款收取时间和金额进行逐一比对。

他们发现,S公司各项工程,几乎全部是以工程结算发票开具时间为标准,来确认项目的施工收入和成本。

针对这一情况,检查人员对S公司财务人员进行询问,财务人员表示,委托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企业项目经理提供相应成本发票和该企业对外开具建筑发票的时间,就是S公司确认项目施工收入的时间。其流程为:建设单位通知S公司凭发票支取工程款时,S公司在开具建筑发票的同时,要求项目经理按该笔工程款一定比例提供成本发票;如果委托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时不要求提供发票,S公司则会将收到的工程款先计入“预收账款”科目中,直至双方最终结算开具发票时,再一起确认项目收入和相应成本。

结合企业人员提供的情况,检查人员认真梳理检查期内S公司的往来明细账和收入成本明细账相关数据,最终查实,该公司100多个施工项目几乎都涉及延迟确认收入问题,个别项目还存在未取得费用发票,企业直接暂估结转成本的问题。

此外,在比对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结算时间和委托方支付工程款时间的过程中,检查人员还发现,S公司的核算计税方式也存在问题,该企业将2016年5月1日后开工的工程按老工程处理,适用了简易计税方法,直接用工程项目收入乘以3%征收率,进行纳税申报。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2中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建设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或以清包工(指施工方不采购工程所需材料或只采购辅料)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而从核查结果看,S公司这些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申报的工程项目,均在2016年5月1日后开工,既不符合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老项目标准,也不属于清包工和甲供工程,因此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至此,S公司工程项目延迟确认收入、提前结转成本和不当应用简易计税方法等问题,陆续浮出水面。


理清乱账重核收入

随后,检查人员约谈S公司相关负责人,在出示核查证据的同时,向企业人员表示,按照36号文附件一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按照税法规定,S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达到约定的建设进度和工程竣工验收时,就应确认相应收入,以取得的真实、合法、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结转相应项目成本,并按规定选择正确的计税方法计税。但核查表明,S公司未按照税法规定及时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因此,税务机关须依法追缴该公司少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对此,S公司相关负责人向检查人员表示,出现这些问题是因为营改增后,企业的管理机制和核算制度没有及时进行调整。此外,企业财务人员年纪偏大,对相关税收法规政策的理解和掌握不透彻、不到位。企业一定接受这次教训,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认真审视、改正问题,补缴税款,今后不断完善核算制度,加强涉税业务管理,避免再出现类似税收风险。

为进一步确认企业检查年度的成本收入情况,检查人员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企业检查年度所有项目成本、收入等数据进行核实,并指导企业人员依照相关法规,正确归集成本、及时确认相关项目收入。

经核实,检查期内,S公司使用虚开发票共抵扣进项税额21.41万元;未按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确认建筑施工收入共2998万元;应确认未确认建筑施工收入3545万元;错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涉及建筑项目工程收入1236万元。针对S公司情况,黄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目前,税款和滞纳金已全部追征入库。



02
被挂靠方有哪些风险?

建筑财税

被挂靠方的税务风险

1.存在法院否认追偿税费的情形

在《朝阳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辽1322民初222号】案中,法院以合同约定无效,不受司法保护为由,驳回了被挂靠人追偿相应税费的请求。

2.协议对税费约定不明导致未能追偿

例如《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豫09民终419号】案中,由于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没有及时续约,同时没有对税费予以约定,因此被挂靠人对外承担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不能主张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通常认为,只有被挂靠人实际支付的税款才能另行追偿。另外,挂靠人往往是不具有资质的个人和单位,客户只能向被挂靠人索取发票,因此,被挂靠人承担开具相应发票的连带责任。

除了税费上的风险外,作为被挂靠方,还有以下风险要关注:

挂靠对被挂靠人的法律风险

1、民事责任风险:

(1)对挂靠人:挂靠合同无效,挂靠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违约责任或对外责任承担对挂靠人没有约束力

(2)对发包人:依据《建筑法》第66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4条,对于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发包人损失,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3)对分包或转包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又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的,被挂靠人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4)对材料设备供应商: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签订的材料设备采购、租赁等合同,一般因构成表见代理,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果合同相对方明知挂靠的,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

(5)对农名工工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6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6)对农民工工伤保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行政责任风险:

(1)依据《建筑法》第66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挂靠单位一般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环保管理等缺失,可能会导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保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4)为了规避监管,挂靠单位与被挂靠单位之间会出现频繁的资金往来,在税务方面存在很大漏洞,也会导致税务局等主管部门的处罚。


03
被挂靠方如何应对挂靠业务带来的风险

建筑财税

财税风险的应对

一、对所挂靠的项目进行专户设置,把被挂靠企业与自己正常账户结算分开,设立防火墙,单独开立银行账户用于挂靠项目结算,挂靠项目出现风险时不至于殃及被挂靠企业其他项目。

二、要求挂靠方从发票开具,报销流程、各项业务财务资料,票据提供,材料采购、资产采购、工程款支付等附件和报销单据与挂靠公司统一,会计科目核算内容,财务报表格式与上报内容统一,财务核算与挂靠公司财务制度统一。挂靠企业未配备财务人员的,其付款时票据、单证、附件、签章等审核无误后,同本公司项目统一业务处理,分项目核算。

三、票据交接时,制作票据交接单,双方签字确认交接票据种类、金额,并定期核对票据种类与金额,便于核算挂靠项目成本费用及利润计算。

四、在施工程过程中,收取到工程款时,需要被挂靠单位财务人员认真审核工程进度情况,核对发票开具情况及已收已付情况,确保回收资金的准确性。

五、挂靠人就挂靠项目必须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与各个材料商、分包商及时签订合同。由被挂靠方以非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与工程项目有真实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分包商,付款之前,供应商、分包商根据合同约定必须开具合规增值税发票。

六、一般纳税人可以一般计税也可以简易计税,若选择一般计税,则可抵扣进项税额,但进项税额抵扣票据要求严格,专用发票项目必须开具齐全,实物资产采购要有出入库单据,资金流、发票付款和业务流要四流合一,减小抵扣风险。收到大额专用发票一定要查验对方报税或缴税凭证,以防虚开。异地施工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在施工地预缴税款,在企业注册时地纳税申报,否则将受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罚。

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收到的分包票据要有备注栏,否则无法差额纳税。异地施工或收到预收款要预缴增值税、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缴纳印花税,代扣代缴个税。


法律风险的防控

在客观上无法避免挂靠的市场现状下,被挂靠企业如何控制挂靠项目风险则是成为更现实的课题。对此,被挂靠企业可从以下方面展开防范,以降低风险,实现相应的合同目的。
(1)加强对被挂靠人资金、施工管理,要求挂靠单位提供足额履约担保。
(2)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从工期、质量、造价、材料、分包等各方面介入,从工程质量、工期以及对外发生的经济活动履约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挂靠人能按期、按质完成工程。
(3)加强项目用章管理。由于实践中常把加盖项目印章的合同认定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给予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被挂靠企业由此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情形下,被挂靠企业很难提出有效抗辩。
(4)实践中,挂靠人多与建设单位商定项目后再去寻找挂靠单位,一般是建设单位制定或明确同意挂靠施工。此种情形下,被挂靠企业应保留建设单位同意挂靠的证据,如三方协议或录音录像等。一旦发生纠纷,因挂靠施工是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建设单位对实际施工的挂靠人是明知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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