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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实务】股权转让所得应由哪一方代扣代缴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比如张三将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李四,张三为纳税人,李四为扣缴义务人。值得注意的是,这笔股权转让和A公司没有直接关系,是“老板”之间的交易。被投资企业A公司既不是纳税人,也不是扣缴义务人,其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情况,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有关资料。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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