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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税务: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先开具发票,再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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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或次月申报期内预缴增值税。纳税人跨设区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在次月申报期内先预缴增值税,再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一般纳税人跨设区市提供建筑服务,如取得的是预收款,可以在收款当天开具不征税发票,并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或次月申报期内预缴增值税;纳税人跨设区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当天开具发票,并在次月申报期内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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