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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依据合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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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十、合同纠纷

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4)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5)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6)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管辖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房屋买卖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最高法案例一:西曼公司与万福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1175号]

  •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民诉法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裁判依据 

▎裁判依据 

▎相关资料 

公 益 专 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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