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一宅多户怎样确权?看下文...

在全国各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正如火如荼进行。但是,面对好政策,很多农民对确权还是一头雾水。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宅基地“一户多宅”、面积超占等问题的处理办法。

对于农村住宅存在的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等如何进行确权登记,《通知》强调,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到“户”。考虑到实践中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不衔接,公安部门规定有独立住址才能分户,而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在户籍分户后才批准使用宅基地,因此导致有的家庭出现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户先建房分开居住的情况。《通知》要求地方结合实际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并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宅基地面积超占分三个时间点处理

宅基地面积超占也属于历史遗留问题,《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通知》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

展开剩余55%

具体登记规定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非本集体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可以登记

针对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知》规定要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使用宅基地有2种情况。第一种是政府实施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项目组织农民易地建房使用宅基地。这种情况使用的宅基地都是经统一规划和批准的,应予以确权登记。为防止迁新、建新不退旧,《通知》要求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种是1999年之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合法取得的,《通知》认可其合理性,分1982年前、1982~1999年2个历史阶段,规定了确权登记的政策。因为1999年国办发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式获得宅基地。所以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你家的宅基地有证吗?值得收藏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新规
宅基地确权中谁占有就确给谁吗?九九年后城镇居民宅基地不予确权
宅基地证,已经开始发啦!
宅基地确权新规,五大问
1999年后城镇居民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农村房屋统一产权证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解读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