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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参股企业的股份企业是否必须招投标的浅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全面推动,我国的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其中国有资金是人民群众共同创作的财富,保障国有资金高效合理使用,国有资金严格管理是法治进程的基本要求,2018年3月2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批复》(国函[2018]56号)再次重申,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那么对于国有参股企业的股份企业是否必须招投标引发我们的深思,本文将对此进行浅析,供各位参考。

1、国有资金参股的企业是否必须招投标

首先,国有资本参股的企业不是必须进行招投标,在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才必须进行招标。

2、关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比例规定

其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执法监察局共同编写发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记载内容可知“控股或主导地位”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若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因此,若国有资金参股的企业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不必进行招投标。

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执法监察局共同编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记载“控股或主导地位”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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