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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证据笔录的审查判断


 

(一)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判断

   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勘验、检查后所制作,证明力较高,但由于此类笔录会受到某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仍然存在出现偏差的可能性,亦应严格审查。
主要是审查记录的勘验、检查的事由、时间、地点、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勘查主体是否为公安人员、有无见证人在场、检查妇女身体时是否为女工作人员或法医、有关人员是否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审查勘验、检查的对象是否真实,包括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被破坏或者伪造,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况有无伪造或者变化;审查记录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规范,是否准确记载了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详细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以及提取相关物证或物证痕迹的过程等。

 (二)对辨认笔录的审查判断

     辨认活动可能会有以下问题:辨认笔录只写结果不写过程,记载过于简单;侦查人员不按要求操作,有暗示等诱导行为;辨认人没有明确结论时让其多次辨认直至辨认出为止;辨认没有单独进行;辨认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待辨认对象与其它对象特征明显,在年龄、身高、发型、脸型等方面悬殊较大;辨认笔录不附照片;没有邀请见证人,而是事后找人签名了事。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应予重点审查。

     结合《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除审查是否存在上述常见问题外,还应重点审查辨认是否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侦查人员是否二人以上;审查有数名辨认人的,辨认是否单独进行;审查辨认对象的数量是否符合规定(如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张;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人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辨认照片时不得少于5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或物品照片不得少于5件);审查辨认笔录是否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辨认笔录后是否附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对辨认笔录实质证明力的审查,应结合其它证据综合判断。

(三)对讯(询)问笔录的审查判断

   这两类笔录是侦查证据卷的主要部分,主要记载的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几类证据在实践中都积累了丰富的审查判断的经验。

    1.对讯问笔录的审查判断。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上的审查和形式上的审查。在笔录内容方面,对有罪供述要重点审查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和后果等罪状七要素,对无罪辩解要重点审查理由和根据,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避重就轻、互相推脱、为他人顶罪等情形。要结合案情审查供述各方面的逻辑关系,主要是审查供述是否符合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多次供述的,前后供述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是否说明了原因,与其他同伙供述在基本犯罪事实上是否一致,与其他证据材料能否相互印证。在笔录形式方面,主要是审查讯问过程的合法合理性,如审查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是否首先表明身份、交待权利义务,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申请回避、聘请律师等诉讼权利;审查讯问的时间、地点、人员是否与其它证据矛盾,如讯问时间与指认时间重叠、同一名侦查人员同一时段对两名犯罪嫌疑人讯问;审查是否有讯问人、被讯问人的签名、捺指印;审查讯问笔录有无涂改、添加、删除情况;审查在讯问聋哑人、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时,是否提供了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泽人员,讯问未成年同案犯时,是否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这些人员是否在讯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2.对证人、被害人询问笔录的审查判断。二者的审查判断方式类似,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证人的主体资格和主观状态进行审查,如确认证人的年龄、职业、生理精神状况、与本案其它当事人的关系,其证言的内容是否符合其思想内容、认识水平和认识状态特点,对文化程度较低的证人,审查其证言是否掺人了询问人整理的书面化语言;证言内容是否为直接看到或听到,还是间接感知,是对所知事物的客观描述还是主观判断,主观判断是否符合生活经验,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四)对其他常见笔录的审查判断

    对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由侦查机关制作的,重点审查是否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有无指认人、见证人、侦查人员的签名,指认、提取所涉及的现场或物证描述是否与勘查笔录、物证特征相一致。对指认笔录,审查是否附有指认现场照片或录像,发现现场与指认现场的先后顺序。对提取笔录中的物证痕迹,要结合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即是否与鉴定意见记载的物证痕迹特征、检材来源一致。对侦查人员制作的其它笔录,可以参照以上几种笔录的审查判断方法,重点从制作主体、制作的时间地点、制作的程序、与其它证据有无矛盾等各方面加以审查。
 
律师庭审中如何审查质证“鉴定意见”
 
发布时间: 2015-04-03 作者:王宁敏   来源: 北大法律信息网
 
 
  来源:《人民检察》2014年第5期
 
  作者:王宁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高级工程师。
 
   【摘要】根据修改后刑诉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独立的言词证据,应当接受控辩双方的发问,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定案根据。鉴定人能否完成出庭接受质询任务,关系到鉴定意见能否被采纳,关系到检察机关指控犯罪成功与否。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鉴定人应适时出庭接受对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提升法律知识素养和出庭作证能力、学习答辩能力和技巧。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独立的言词证据,应当接受控辩双方的发问,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定案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一是鉴定人是否在下列四类鉴定业务范围内从事鉴定工作: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其他鉴定事项。二是资历、能力要求。这主要是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科学知识和技能。
 
  2.申请登记的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是否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鉴定人是否依法回避,鉴定活动是否受到不当干扰,是否仔细、认真,有无受到外界影响,有无徇私、受贿,或受到威胁、引诱、欺骗,而作虚假鉴定的情况。
 
  根据刑诉法和相关规定,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鉴定的情况,作为诉讼参与人的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有关回避的规定,以确保鉴定人的中立客观,确保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对于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1.检材及其来源问题。鉴定活动必须有供鉴定所用的检材,而检材的来源是否真实、合格、合法都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的正确、合法、有效。
 
  2.检材的取得及其保管、送检等是否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检材的取得和保管方式是否符合操作规范,直接影响检材的检验结果或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3.检材是否充分、可靠。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如果不充分,如果数量太少,或质量太差,如做DNA血迹量太少、鞋印非常模糊,或者鉴定材料不可靠,调换了应予鉴定的材料如X光片等,就必然会影响鉴定意见的真实可靠性。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
 
  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包括鉴定意见的书面格式(鉴定文书的类型)和内容、鉴定人的人数、鉴定人的签名或盖章等问题。鉴定意见在形式内容上的完善程度,不仅影响到鉴定意见本身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而且也会影响到鉴定意见的真实性;鉴定过程和鉴定使用的方法是否科学,根据这样的设备和方法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可靠性有多大。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是否依法回避,鉴定过程是否受到外界影响;鉴定人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基于专业知识,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就专业性事项进行鉴定;鉴定人是否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若为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有不同意见的,是否注明并签名或盖章。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鉴定人是否按严谨的操作规程实施鉴定活动,鉴定过程中实验室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等问题。鉴定人在保证结果的准确性时,应当选择与自己实验室条件匹配同时又能满足鉴定需求的鉴定方法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时方法可参考的科学判断法则,如证据可采性标准方面可参考“普通接受标准”的弗赖伊法则或“综合观察标准”的多伯特法则。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鉴定意见是否有科学根据,论据是否可靠,论证是否充分,论据与结论是否有矛盾,结论是否明确。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需要作出明确意见。“可能是”、“倾向是”、“不排除”等不明确意见,在刑事案件中没有证据价值,更没有证明力。当然由于鉴定对象的不同,鉴定意见的表述也各不相同,但应当提出明确的判断意见。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每个案件的各个环节都是有机联系的,鉴定意见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判断鉴定意见是否科学、正确,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将鉴定意见与全案其他证据情况进行联系对照。若经审查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并无关联,则该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明价值,应当予以排除。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综合全案证据对某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证据审查判断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与判断亦应如此,应注意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印证,是否存在矛盾。应重点审查“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鉴定意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按照诉讼法的规定,经诉讼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聘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对专门性问题作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是法定证据之一。所以依法实行鉴定意见的告知,并了解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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