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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14个要点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制度如未履行民主程序或未告知劳动者,其效力性是不足的,解决这样的问题,需形成5份文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只有经过平等协商、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劳动规章制度会因制定程序缺失而无效。(第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也即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需“一讨论二协商三公示或告知”的程序才合法。

司法实践中,对此要求放宽,多地法院规定,只要规定不违法且已告知劳动者即有效。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为了证明已履行了民主程序,应准备如下的文件。

一、保证组成人员合法性的文件—《部门职工代表推荐表》

如全体职工参会的,无需选任代表;如达到一定职工人数的,应由职工代表参会;如由职工代表开会,则建议通过推荐表,保证人选的合法性。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总工发[2012]12号 2012年2月13日)第八条第二款“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又第九条对于各类人员工比例做了明确“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二、证明出席人数符合标准的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签到表》

如果全体职工大会则为《职工大会签到表》。不管是职工代表大会还是职工大会,都必须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员工出席(如需通过相应的决议,则需职工代表或职工总数的一半以上才能通过)。

三、证明员工参与了讨论,提出了方案和意见的文件-《职工代表讨论XX制度会议纪要》

《职工代表讨论XX制度会议纪要》(由全体职工出席则说明是全体职工),可以以全体职工或代表会议的方式作纪要,说明大家的意见情况,并做记录,然后参会者签名确认。也可以分放意见征集表,由员工签名确认。为免争议,建议采用前者的方式。

有些单位的会议性纪要,直接盖了公司的印章,其实证明极低。

四、证明员工参与了协商的文件-《XX制度协商会议纪要》

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参与,证明与员工做了相应的协商。同样,用人单位要注意,这份文件不能仅仅是公司印章,还要有参会人员的签名。

五、证明制度对员工有效的文件-《XX制度》签收、公示等方式告知文件

附:关于职工人数多少时,由职工代表参与履行民主程序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十七条,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100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二)300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


 
律师为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14个要点

 
规章制度之于企业的意义无疑企业的"内部宪法",无规章制度则企业的用人管理丧失了根本。但实务中,部分企业对规章制度认识不明、对规章制度的设计也存在诸多疏漏之处。本篇采用全景解析的模式,为企业如何设计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提供意见。
 
一、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
 
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目前劳动法、公司法中均未明确规定,仅笼统地说明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但从《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来看,公司制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是股东会和董事会,即公司的意思机关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主体。推而广之,非公司法人企业由其实际控制人制定规定制度,合伙企业由其合伙人协议制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出资人或者负责人制定。
 
同时对规章制度制定主体中存在着"单位职工共决制"和"共议单决说",前者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章制度由单位和职工共同参与制定,后者依据是《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这两点的矛盾目前存在争议,有待于立法的明确。但一些地方性规定中对此作出了明确,建议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须参考本地地方性规定。
 
二、规章制度的生效
 
规章制度要用于实务管理,还必须履行一定的生效程序,即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公示程序是指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告知职工,满足员工对规章制度的知情权。但法律并未规定公示的方式,实务中单位可以采用告知确认书、规章制度培训、员工手册签收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但一定要注意保留告知相关证据,防止因告知举证不能造成不必要损失。
 
民主程序目前法律的规定有所松动,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四意见稿》第七条,"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未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正式颁行的《解释四》中已删除此项规定。各地对未经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一般采取保留的态度,只要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即可作为仲裁或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三、规章制度的内容约束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概括了规章制度的内容,但规章制度的内容并非随意制定,而是受到三个方面的约束:首先是职工本人的约束,规章制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利益时,职工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束,企业管理中有三个层级,第一层是劳动合同管理职工个体,第二层是集体合同规定全体职工基本条件,第三层是规章制度统领管理,但三个层次的有位阶顺序,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相冲突,否则其内容不能得到认可;最后规章制度的内容还收到工会的约束,工会如认为企业规章制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企业提出建议要求修正。
 
四、规章制度的违法救济
 
规章制度的违法救济沿承《劳动法》规定的行政、司法两种救济手段。行政救济中,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依法予以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司法救济途径体现在规章制度对职工的约束力,如规章制度违法,在劳动争议处理中,法院或仲裁部门可以不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则企业依据规章制度作出的惩处措施也就不能得到认可。同时员工也可以以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规章制度与违规解除
 
一般来说,单位单方解除行为中,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作出解除行为是比较常见的,也是单位解除行为中最简便的一项。但采用这种解除方式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严重程度"的认定,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将违反规章制度分为两个层次,一般违反和严重违反,同时规定一般违反累计为严重违反,并就一般违反的类型和严重违反的类型予以明确化,从而防止因严重程度不明而导致企业违法解除;二是规章制度中多采用概括性约定、类型化约定的方式,企业管理中不能事无巨细均能在规章制度中体现,故针对规章制度采用概括性、类型化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规章制度未能明确规定的行为,如约定"造成企业损失超过1000元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就是从损失数额的角度囊括各类损失行为。
 
六、招录入职制度
 
招录入职是企业员工管理的第一道关口,招录入职的风险点在于三点:1、防止招录广告出现就业歧视,目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因就业歧视员工索赔的案件,因此需要单位制定招录广告时细加斟酌,防止出现年龄、身份、性别、地域、学历等就业歧视;2、把好入职体检关,企业可以在招录中注明员工必须提交正规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并将体检报告作为录取条件之一,防止因员工身体羸弱产生后续纠纷;3、明确录用条件。录用条件是单位试用期解除员工的重要依据,如录用条件不明则单位不能行使录取解除权,因此必须通过录用条件确认书或者录用条款等方式明确录用条件。
 
七、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是企业规章制度中一项重点,劳动合同管理立足于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监控五个方面。劳动合同管理最主要就是规范化,目前围绕劳动合同存在的争议包括双倍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变更、不当解除和违法终止,因此企业一方面要注意劳动合同管理的合法合规性,另一方面要做好劳动合同的日常监测工作,将劳动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风险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避免矛盾的长期累积,造成对企业不利的后果。
 
八、薪酬制度
 
薪酬制度的制定要注意薪酬的构成和薪酬的激励性两个要件,薪酬的构成可以采用"三结合"的模式,短期薪酬与长期薪酬的结合、固定薪酬与浮动薪酬的结合、法定薪酬与约定薪酬的结合,一方面节省企业薪酬开支,另一方面采用薪酬激励员工工作;薪酬的激励性,要做好薪酬的市场调查和薪酬层次分配,市场调查立足于制定有行业、区域竞争力的薪酬数额,吸揽优秀人才;薪酬层次分配,着力于建立薪酬的内部竞争体系,激励员工上进心,保持企业发展活力。
 
九、岗位制度
 
当前的岗位制度中,调岗是一大难题。企业可以采用岗位合同和竞聘上岗相结合的制度实现合法的岗位调动。具体操作方法是将劳动合同期限分割为若干个岗位合同期限,岗位合同期满,实行竞聘上岗制度,如不能竞聘上的,则重新调换岗位,重新订立岗位合同。采用此种方式单位可以将岗位变更转换为岗位合同的履行,避免了岗位变动的协商一致风险。
 
但需要主要这种体制实行有一个前提,即绩效考核的明确和公开性,不论是岗位合同还是竞聘上岗其所依据的都是职工绩效考核的结果,因此企业实行浮动岗位制度的前提是必须建立明确、透明的绩效考核制度。
 
十、病假管理制度
 
病假管理制度是针对患病员工所设定的特殊制度,实务管理中病假员工的管理存在虚假病假、小病大治、泡病假的现象,制定病假管理制度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制定严格的病假申请程序,并纳入单位规章制度。病假申请实行审批制度,按照病假长度设置不同审批权限。未履行病假申请程序的,视为旷工;二是采用销假审查制度,患病员工销假应当向单位提交相关医疗票据、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留备审查。对虚假病假的认定可以采用复检或电话回访方式。复检可以要求患病员工治愈后到单位指定医院复查,验证是否存在虚假病假;也可以要求员工提供诊治医生电话,通过电话回访调查,防止员工弄虚作假。三是将虚假病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增加员工泡病假的成本。
 
十一、考勤制度
 
考勤直接关系员工上下班时间、加班、位工资发放、员工管理等诸多内容,但目前考勤制度中存在几个误区:
 
1.各类考勤方式共存,未能明确以何种标准确定工作时间。当前考勤方式多样,包括电子考勤、门禁卡、指纹机、考勤单不一而足,对此应当明确以那种方式作为工作时间的计算标准,如以门禁记录作为统计工作时间的依据,规定门禁间隔时间为工作时间,则可以明示工作时间的计算方式,大大减少因工作时间不明引发的纠纷;
 
2.休息时间规定不明。有些单位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但并未规定中间有1小时休息时间。如此员工可能以为存在1小时加班时间或者因为休息时间内发生事故而追究用人单位工伤责任。实践中此类案件时有发生,这就需要我们在考勤制度中明确休息时间,最常见的是将工作时间规定为8:00-13:00,中间休息1小时,下午14:00-17:00;
 
3.考勤记录缺乏签名确认。现在用人单位中普遍流行电子考勤、无纸化考勤,对此类考勤制度,笔者建议应当首先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示,并规定以电子考勤或者其他考勤方式作为工作时间记录的依据,同时从控制风险角度,还需要将电子考勤记录定期交由员工签字,确保考勤记录真实、合法、有效。
 
十二、休假制度
 
按照法定的休假类型,一般用人单位设计的休假包括产假、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这些假期法律对其均有明确的规定,但并未规定休假程序,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休假制度对休假员工予以约束。如规定事假的审批流程和事由说明,并规定事假无工资,防止员工无节制请假;二要完善销假审查制度,对员工请假类型、请假时间、请假材料在销假时予以汇总,并建立审查机制,防止员工虚假休假。如产假提供医院相关证明、探亲假提供路程车票、事假说明请假事由。
 
同时需要注意对休假员工实行岗位填补和临时负责人制度,员工休假导致一定时间期岗位空缺,对此可以考虑短期性用工,如招聘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用工,也可以采用临时负责人制度,管理岗位设立正副职,正职休假,副职负责的方式缓解岗位空缺,保障公司正常运转。
 
十三、员工惩处制度
 
员工惩处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重点,员工惩处制度的设计要注意三点:一是过错累计制度,可以建立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等阶梯式的惩处方式,三次警告相当于一次记过,三次记过相当于一次记大过,三次记大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如此既能保障员工工作条件的宽松,不会苛责员工,又能保障惩处制度的运作,真正起到震慑员工的作用;二要预先规定员工损失赔偿计算方式。对员工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损失的,法律规定不明确,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哪些情况下员工造成的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规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如物流企业,可以规定员工因故意造成运输车辆损毁的赔偿责任,并规定以交警部门确定的责任范围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三要明确员工惩处的执行部门和帮助人,一般来说员工惩处是由人力资源部门或者行政管理部分负责,但这些部门可能并未员工的直接管理者,对员工实行惩处可能导致员工的抵触,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建立惩处帮助人制度,由员工的直接上级或者所在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一起负责员工惩处的实施,化解员工惩处的抵制情绪。
 
十四、离职制度
 
当前企业的离职制度过多罗列法律条款,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离职的规定罗列作为企业处理员工离职的依据,这种操作方式有失柔性,笔者建议设立柔性离职操作模式:
 
1.建立离职谈话制度,针对离职员工由部门主管或者HR进行离职谈话,了解员工离职的心态和原因,多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员工矛盾。同时注意收集离职员工对企业的意见,针对共性意见改善企业管理方式;
 
2.建立离职员工信息登记制度。奉行"好马也吃回头草"的理念,将离职员工看做企业的资源,定期对离职员工进行回访,了解离职员工的状态,认识到离职员工对企业熟悉、工作熟悉的特点,把握好离职员工这一特殊的人力资源;
 
3.设立离职员工帮助制度,对离职员工的帮助包括提供再就业信息、办理社保档案转移等,通过帮助制度一方面可以缓和员工的冲突心理,便于协商解决双方纠纷;另一方面也可以建立离职员工对企业的感情,方便员工后期的回归和商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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