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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挂靠费”合不合法?法院给了明确回答!

“证书挂靠费”合不合法?法院给了明确回答!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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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师聘用合同》到期后未退还11本工程师证书,原告北京万丰建业咨询有限公司将被告北京中企正信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归还证书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工程师双倍工资15.4万元。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该起合同纠纷,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工程师证书11本。

案情简介

原告:合同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职称证书

原告万丰建业公司诉称,因被告公司发展需要聘用其公司兼职人员11人,合同期一年,起止时间为2016年7月14日-2017年7月13日;合同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职称证书和履行合同,诉请被告归还证书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工程师双倍工资15.4万元。

被告:合同违反法律,应属无效

被告中企正信公司辩称,2016年7月双方签订了《工程师聘用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其提供11名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工程师证供其使用一年,但是从合同内容来看实为证书挂靠,是有偿证书借用合同关系,该合同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另其共向原告支付77000元,该笔款项应该返还,反诉要求确认双方合同无效,原告退还7.7万元并支付利息。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签订的《工程师聘用合同》,无论从合同约定内容“双方系证件兼职顾问关系,乙方不实际在甲方处工作”,亦或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应为有偿证件借用关系。资格证书是从事某种职业所应具备的条件和身份证明,由国家特定部门针对特定人员发放。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注册工程师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本案中,原告将11人证书有偿出借给被告,就之后证书的使用情况,无论系被告自用,抑或被告提供给合作单位使用,其行为已违反相关部门规章,扰乱了国家对该领域的管理秩序,属于违规,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故被告诉请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上述的违规行为,双方均存在过错。

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限已届满,原告诉请被告返还11人证件,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其诉请延期交还证件的工资收入,因该11人并未实际在被告处工作,该项诉请无事实依据,法院予以驳回;就被告要求原告退还已交纳费用一节,于法无据,法院予以驳回。就原告已收取费用,法院将依法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此予以处理。最终,法院判决返还原告工程师证书1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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