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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日常工作相关的防范风险点 收藏了

国有企业刑事犯罪

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刑事犯罪隶属于刑法犯罪分类中的“单位犯罪”,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决定实施的,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将刑法分则梳理过后,与国企关联度较大的“单位犯罪”罪名主要有以下: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工程质量下降导致建筑工程坍塌,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

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刑事犯罪
与国有企业的单位犯罪相比,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犯罪在犯罪行为发生量和频次上要明显呈现出高发态势,也是近年来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从刑法分则罪名设置的数量上也可看出一斑。对于国企工作人员而言,其可能触犯的职务犯罪罪名及专门惩治国企管理人员的罪名性质为自然人特殊主体犯罪,常被喻为“悬挂在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头上的达摩克斯之剑”,悬于头顶时刻敦促国企工作人员把握言行,遵规守矩,而有为不义之事、不法之行必将迎来利剑出鞘,予以严厉处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习式反腐”使“蛟龙愤怒,鱼鳖惊慌,春雷一击,震撼四野”,大老虎小苍蝇纷纷落马之时,这些职务犯罪罪名也逐渐为百姓所熟知。


国企管理人员结构多层次,包含“国家工作人员”“国企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三类主体,不同身份主体对应的罪名及犯罪构成也不尽相同(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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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特殊员工”——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国企中的这类人员,以更为严格的律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制,主要有以下:

NO.1 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犯贪污罪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NO.2 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NO.3 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犯本罪的,和贪污罪处罚一致。

NO.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NO.5 滥用职权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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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人员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通常根据《国家出资企业意见》,将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视为国企工作人员,对国企工作人员而言,刑法区分不同的身份设置了具体的罪名。

NO.1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其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犯本罪的,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NO.2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任务,非法为亲友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NO.3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给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NO.4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差或者重大损害,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行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依上述从重处罚。

NO.5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本罪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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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

该类人员为国企中不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中的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工作者,如工勤人员、售货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不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的人员。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在企业运营中行驶公权力、管理国有资产时,也应由监察委管辖。

NO.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NO.2 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NO.3 挪用资金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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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抄 | 九种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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