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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登记地与总部相分离时,由注册登记地还是总部所在地法院管辖?




公司注册登记地为盐城,公司总部在上海,对公司提起诉讼,应该是盐城还是上海法院有管辖权呢?

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5年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对上述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进一步规定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因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了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公司注册地在盐城,总部在上海的情况下,应该到上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首先,从立法本意来看,公司注册登记地与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分离时,由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与适用。为了保证纷繁复杂的民事案件管辖得到科学有序的安排,我国民事诉讼立法遵循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审判权运行、审判职能和工作负担均衡、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等原则。我们理解“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时,应当科学全面的理解立法精髓,在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登记地相分离时,以主要办事机构住所确定管辖法院,合乎立法本意,符合管辖权确定的原则,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其次,《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与公司法衔接一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业务活动、决定和处理组织事物的机构所在地。实践中,在办事机构只有一个的情况下,该机构的所在地即为其住所地。在办事机构有多个并位于不同区域时,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法确定时,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

最后,从法律效果来看,公司注册登记地与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分离时,由实际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能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以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其直接后果就是根据工商登记地址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无法通知当事人答辩、应诉,难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即使通过公告送达缺席审理,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判文书也将成为一张空纸。以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不仅反映了客观事实,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保障了司法机关调查取证、送达文书、执行等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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