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法官干警什么样的行为最容易引发舆情?| 基层法官办案手册(2)



网络时代,没有任何主体可以绝缘于网络舆情,即使最偏僻的角落,最没存在感的单位(譬如监狱),都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成为舆情风暴的主角。在建设法治国家和司法改革如火如荼的今天,随着大量社会矛盾进入诉讼,法院系统也法院工作人员也不可避免地频频被舆情“关注”,本文今天试做分析。


法院人可能产生的舆情,笔者分为两类,一类是业内行为,即法院人本职工作引发。第二类是业外行为,即法院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外的社会冲突当中,由于特殊职业身份引发社会关注造成的舆情。


一、业内行为


1、审判(执行)业务。


业务类舆情中,一类属于工作(案件)本身问题,如审判、执行工作的不规范甚至错误等,如笔者曾听说,某法院某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经当事人异议才发现判决书竟未送达。另一法院当事人申请了财产保全竟被承办法官遗忘,致使欲保全财产被转让。这类工作中的硬伤一旦进入网络,势必成为舆情的导火索。


这类舆情的应对偏于线下,即舆情产生于线上,但根源在线下。只有线下依法依规弥补缺陷、纠正错误,再辅以线上正确回应(道歉、公布处理措施)等才可平息。线下“不动如山”,仅凭线上“口吐莲花”无异于欺骗公众,反而会引发更大的次生舆情。


还有一类,与工作相关联,但不是案件本身的错误。这类舆情一个中心词就是“冲突”,即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任一环节,法院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乃至社会公众之间产生了某种冲突,进而引发舆情。冲突可以在立案、送达、庭审、执行任何一个环节发生。例如望花法院把某律师拖出法庭事件,在这就是四川阆中法院“公判讨薪民工”等。



这两起舆情,法院本身工作并无原则错误,但是由于触及了敏感群体(律师、讨薪民工),容易引起公众关注。这其中,望花法院是因为遇到了擅长且喜欢炒作的“死磕律师”,而阆中法院则是因为对舆情风险点无感,导致使用了公判大会这种斗争意味浓重的宣判形式针对一群“讨薪民工”,进一步导致了法理情的大冲突。而普通公众不像法律人那样理性,见到“讨薪民工”,同情弱者的心理大爆发,结果本无过错的法院躺枪。


这种舆情可能的产生原因,简单总结就是:


1、当事人自身因素(不了解法律、诉讼目的不纯、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重,当事人自身性格素质问题等);


2、代理人问题(推诿败诉责任、炒作图利、别有用心——如锋锐等)


3、法院工作人员问题(态度问题、业务水平问题、沟通能力、对异常及危险因素识别能力等)


4、法院单位问题主要表现为缺乏舆情意识;


5、社会公众因素,主要是情绪先导缺乏理性,加之媒体等外在因素带节奏。


这一小类舆情应对较为复杂,从法院人的角度说,首先是工作流程尽量规范,不让有意找茬者抓住把柄,尤其是要注意控制情绪,不能被对方激怒从而使自己陷入被动。从单位角度说,平时就应该具备舆情风险意识,对于案件中的敏感点和风险点(如涉及特殊群体、特殊时期)要注意识别和应对。尤其要注意,宣传报道不能一味依赖媒体,以免像阆中法院一样被媒体片面报道带进沟里。平时就应该注意运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特别要注重微博,因为大部分舆情都是在微博上酝酿和发酵。此外,这类舆情忌讳两个极端,即敷衍塞责和一味切割。


一个反例是南宁青秀法院“撕裤事件”,律师在立案过程中被怀疑违规录音录像,法警要求进行检查,律师无理拒绝。法警强制检查引发肢体冲突,结果该律师衣服被撕破。此事正确的处理方式是调查了解之后,谁家的错误谁领走,一码归一码。然而当地法院(也有上级机关的问题)面对当事律师及其支持者的鼓噪炒作,一味退让,简单粗暴处理依法履职的法警和立案人员。然而这并没有换来舆论的平息,律师得寸进尺,甚至要求追究当事法警刑事责任。而一部分社会公众则不满法院对扰乱法院秩序者妥协退让,有损法治权威。


1、其他工作宣传工作。这类舆情与业务并不直接相关,但由于主体是法院,还是会引发舆论关注。例如现在许多法院都开通了官方微博,但由于管理员素质层次不齐,意识形态敏感度低,有时会造成尴尬。



二、业外行为


这类舆情往往本身与法院工作无关,但由于当事人是法院工作人员(或与法院相关联),特殊的身份也会成为舆情的引爆点。


例如云南昭通女书记员妨碍交警执法事件,这名女书记员的问题是下班之后接孩子时违章停车,进而不配合交警执法。原本类似冲突常见,网络上并不是引发过多关注,但是由于当事人身着法院制服,触动了公众“法院人都不守法”的敏感神经。而事后其所在单位即昭通中院在通报中和稀泥的言辞,更是给公众以护犊子的不良印象,导致此事成为网络伤疤。



相比之下,云南丽江中院的“丽江炳哥”事件,其所在单位虽然没有在黄金四小时进行回应,但在事发当天(还是星期天)及时回应,并在第二天进行了正式的处理,处理结果与公众预期大致相称。因此虽然当事人炳哥被舆论怒责,但丽江中院没有收到太多波及,反而得到了一定的肯定。


应对这类舆情,首先,法院的身份是当事人工作单位而不是司法机构,不宜越俎代庖过多表态,甚至直接对事件本身进行定性。这样一来,留给公众的印象不是护犊子,就是急于切割自保。其次,公众关注这类舆情往往是因为对法院作为公平正义维护者的期待,因此法院面对自己工作人员卷入的冲突一定要谨言慎行,主要以督促配合调查、支持其他执法机关执法这类表态为主。总之回应公众对公平公正的诉求。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法警把律师抬出法院,感谢、感恩、感动!
律师因不服从法官被铐在篮球架上暴晒40分钟(
对吴律师的事,我想多说几句
律师庭审现场被法警带离1小时后身上现多处伤痕
“通州法官打律师”事件结果公布法官未殴打女律师
【法治观察】殴打律师,法院你不是在自毁形象么?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