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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中如何厘清鉴定意见的真伪?|| 国信评论



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之一,按照证据的来源分析,属于间接证据。从其证明力而言,号称证据之王,只要其出现之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的的证明力望尘莫及。


从其形成方式分析,它是专业人员接受侦查机关的委托,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材料据此作出的专业性结论。



 

鉴定意见中含各种类型,比如涉及人身权利类伤情鉴定、尸检报告、涉及财产权利类的评估结论、估价报告、损失评估报告,等等。


对于刚入门的律师,面对鉴定意见一本厚厚的册子,以及附件中的各种纷繁复杂的数据、图表,所能做的就是直接采信结论。


《刑事诉讼法》中虽然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作出了相应规定,但规定内容也仅仅是程序上的审查,也就是对鉴定意见的内容形式上合法性进行审查。


对于实体上的结论真实性,如何审查判断、厘清结论真伪?考究的是律师的专业水平。


对于不同的案件性质鉴定意见,需要的是不同的知识结构。


比如,人身伤害类的伤情报告、尸检报告,需要的主要是法医学、侦查学里面的相关知识,有时候可能需要物理、化学知识。而财产类的鉴定意见,可能需要的是会计类知识、社会常识等等。


在此,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心得,仅就职务犯罪类犯罪谈谈如何厘清鉴定意见结论的真伪,以冀对实现有效辩护之目的提供方法参考。



 

职务犯罪鉴定意见的内容架构体系


职务犯罪的鉴定意见,分为两大种类,其一是贪污犯罪类,其二是渎职类。


对于贪污犯罪类,更多的是评估结论,即贪污的财产或受贿的财产(包括股权等)价值。对于渎职类犯罪,更多的是损失鉴定,而损失鉴定有时候牵连的不仅仅是评估方面的知识,还包括了各种法律法规。


从评估报告(或鉴定意见或审计意见)的体系分析,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项目名称;2、委托方;3、估价目的;4、估价基准日;5、估价日期;6、各个术语的定义;7、评估方法和过程;8、评估结果、9、鉴定人签名;10、机构盖章。


就以上内容而言,实际上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程序内容;其二是实体内容。


程序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委托方、鉴定人签名、机构盖章。

实体内容包括:估价目的、估价基准日、估价日期、术语定义、评估方法和过程、评估结果。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主要规定的是程序方面的审查,经过了三年多的普法过程,侦查机关在程序方面出现漏洞的可能性已经大大降低,从程序方面找出漏洞突破,即从证据的合法性突破可能性极小。


而从辩护的有效性考量,从实体上找出鉴定意见的漏洞,即从证据的关联性破解,从而指出鉴定意见结论不正确。



❸ 

审查重点


厘清鉴定意见的实体结论真伪,首先来了解鉴定的目的、方法、过程,才有可能有针对性的审查真伪:


审查鉴定意见的基本过程


一般而言,作为委托方,在委托过程中必须说明委托的目的,即鉴定意见用于何种用途。


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一般的的技巧主要包括:


1、破解设定前提。鉴定的前提设定不科学、不符合在案书证或口供,那么,鉴定结果自然差之深远,所得出的结论自然不能采信。


2、破解鉴定方法。鉴定意见才采用的鉴定方法与鉴定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则方法不正确导致结论不当。


3、破解检材。有的检材本身不符合证据的三性,用来作鉴定的检材,并进而得出结论,结果自然南辕北辙。


4、破解数据。有些鉴定意见的数据引用,没有采用官方权威数据,来源不明,由此得出的结论可能相差好几倍。对于鉴定机构所采用的数据,要始终坚持怀疑一切的精神,逐一比对。


之所以将鉴定意见拿来讲,是因为职务犯罪也好、经济犯罪也好、命案也好,只有鉴定意见一破,案件自然就出现突破口,指控的事实自然就存在合理怀疑。


而破解鉴定意见,一定要把握要用客观证据(如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等)作为基础,切忌用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最具有不确定性,分分钟可能证明虚假,反而将我们辩护人拖入作伪证的嫌疑。


辨析方法


(1)破解设定前提


侦查部门有时候为了掩饰真实目的,在委托鉴定时不告诉鉴定人员作为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作用。


刑法具有谦抑性,非不得已不适用。而刑事案件对证据的标准也最为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需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出唯一性结论。


而委托鉴定时如果仅仅是作为其他用途(比如民事执行、查封等),相应的标准无形中会放宽很多,鉴定人有时候也会迁就侦查人员的意思,将价格有意无意中有所抬高。


(2)审查鉴定方法


鉴定意见过程中会列明使用的鉴定方法。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有关鉴定,需要列明两种以上鉴定方法。


比如市场比较法、案例法等等,而对于市场比较法,审查真伪可以从市场均价着手,市场均价的数据来源可以从住建委或有关公开交易场所申请公开获得,或者从阳光家缘网获得。


因为职务犯罪案件的鉴定,或者是土地估价、或者是房屋估价、或者是物品估价、或者是股权的估价。上述估价只要从官方机构寻找到均价或类似物品的价格,就可以知晓鉴定意见采用的市场比较法是否真实。


而案例法则需要列明可供查询的案例,而不是仅仅将方法列明其中却不知所云。有时候的案例需要三个以上可比性案例,则相关案例需要可供查询。


如果鉴定方没有将相关案例列明其中,则可以申请鉴定人上庭作证,由其说明可供查询的案例存在与否。


再比如剩余法,就是预期总收入-成本(含税)-专业费用-税费等,这些需要审核相关的会计账目,需要具备一定的会计知识,知道哪些属于必须列入,哪些属于可以列入,从而计算得出最后的数值。


(3)厘清检材三性


对于鉴定人进行鉴定的检材,有些并不符合证据的三性。比如对字画的鉴定,很多存在赝品。但鉴定人却将之视为真品予以估价,价格自然天壤之别。


又比如有些物品的鉴定,不同交易市场的交易价格自不相同。放在香港拍卖市场的价格和放在大陆拍卖市场的价格,两者可能相差甚大。


作为侦查部门,可能采用的是高的标准,而按照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应当以低的标准作为依据。


再比如检材是否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比如地貌与当年是否实际相符。典型的情况就是混淆地貌,将未“三通一平”的土地设定为已经“三通一平”,或者将“三通一平”设定为“五通一平”,两者的价格相差少则几百万,多则数千万或者过亿。因为,要实现“一平”有时候需要拆迁补偿,这笔费用金额在鉴定过程中往往被视为已经支付完毕,故造成的鉴定意见结论相差甚远。


(4)审核原始数据


鉴定机构采用的数据,有时候属于民间数据而非官方数据。在有官方数据采用的前提下,官方数据的权威性毋庸置疑。但是如果官方数据中的标准与实际发生的标准发生偏差,应当以实际为准。


例如,拆迁补偿,如果政府部门规定的补偿价与当年的实际补偿价发生误差(可能因为钉子户索赔高),那么以官方补偿标准作为鉴定依据,无视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会造成鉴定结论失真。


又例如,鉴定机构仅仅从地产中介获取数据,这些数据由于水分多,是否属实无从考证,一旦和官方数据发生较大冲突,则应当以官方数据为准。鉴定数据的不真实,在多笔数据组成的鉴定意见中,需要逐一核对逐一排查,一旦发现数据采信有误,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说明采信的依据和理由。



 

上述只是针对职务犯罪案件中出现的鉴定意见问题而采取的厘清真伪的一般方法,对于还原案件客观真实,具有不可替代作用。


书证证明力优于口供,鉴定意见的结论被推翻,结果可能就是某个罪名无法认定。


有些人看鉴定意见只看结论,依此思路则辩护空间已然狭窄。因为,审核不出结论的真伪,只能采信,而一旦采信,涉案金额即被固化,对于被告人而言,已经回天乏力。


因此,提升自我的跨界知识,细致厘清鉴定意见的全过程,对于维护被告人合法利益而言,体现的是刑辩律师的专业价值与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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