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签订了大额买卖合同,后乙公司长期拖欠货款。甲公司非常气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20万为违约金。乙公司表示,货款稍后支付,但不同意支付20万违约金。
就此,甲公司咨询了我方。经我方律师审查合同后回复“无法主张违约金,但可主张损失赔偿,理由如下”
1)对违约金的适用,有法定的从法定,没有法定的,看合同双方有没有约定。而本合同中,并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只能适用其他的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2)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没有约定,债权人应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含利息损失、追款费用等。
事先约定了违约金,在事后就免除了举证之苦。即原告不需要就自己损失的多少进行举证。被告如果认为多了,要求下调,就要承担举证责任。约定的违约金少于损失,则原告要求上调,原告要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往上调的,不能包括可得利益。
约定违约金也是有讲究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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