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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早退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否构成工伤?

案例:2013年3月,某公司员工小刘在上班期间,因家中有事,未经请假擅自提前下班,在回家路上遭遇交通事故而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刘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小刘向公司主张工伤待遇。该公司认为,小刘未经请假擅自提前下班回家,途中受伤不属于工伤。请问小刘的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此纠纷涉及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情况下工伤的认定问题,争议焦点有两点:第一,劳动违纪行为能否排除工伤认定?第二,早退下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首先,对劳动违纪处罚与工伤认定应进行区分。毋庸置疑,小刘擅自提前下班是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但此行为应该由其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规制,公司不能借此剥夺小刘的工伤待遇资格。因为企业员工工伤认定采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只要员工发生的意外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而不论其是否违纪或违规所造成,就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均有权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其次,早退下班途中仍属于“上下班途中”。《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从条例文义出发,职工只要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只是对“途中”的限定,强调的重点是“途中”,只要职工在“途中”是为了上下班或者因为上下班而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即可认定为工伤。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界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依《立法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故对人社部关于“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应理解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而非“上下班”的合理时间。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对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即“上下班途中”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其中“合理时间”释义应是指在离开工作地到住所地途中花费的时间的合理性。因而,小刘虽然早退,但是其行为仍属于“上下班途中”。如果将此种情况排除工伤,则员工违纪的后果与所受到的惩罚之间不平衡,有失公平。

综上,对小刘擅自提前下班回家途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当然,早退下班属于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该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给予小刘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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