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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双方应当协议离婚,该协议效力如何?



引言:

做律师的每天手机响个不停,遇到的咨询也是千奇百怪,例如最近遇到几个关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协议,如果一方出轨,双方应当立即协议离婚,否则赔偿多少钱,还有如果一方不给另一方购买汽车,双方应当协议离婚,并赔偿多少钱?那么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呢,起诉到法院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呢?


案例:

A甲和乙于2007年结婚,婚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如果一方出轨,应当立即与另一方协议离婚,后甲出轨,乙要求甲协议离婚,甲不同意,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所有财产归其所有,法院判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B甲与乙2009年结婚,婚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两年之内,甲要给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否则双方立即协议离婚,并赔偿乙10万元,两年后甲因经济条件原因并未给乙购买,乙要求离婚并索要10W元赔偿,甲不同意,乙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乙赔偿其10W元,法院判决离婚,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解析:

以上两案件中当事人认为双方协议已经明确约定,且双方都认可这样的约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那么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呢?

从协议性质和效力进行分析:

首先这样的协议属于预先订立的离婚协议,从离婚协议的性质来看,大家都知道离婚协议需要双方签字认可,且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后方生效,所以就算双方签字认可了,但是其并未生效,如果另一方反悔,不愿意以此为条件协议离婚,那么他就不可能生效,一个未生效的离婚协议,就算起诉法院也不可能以此作为判决的依据。

其次,是否可以按照民事合同违约来处理呢?可以肯定的是不可以按照民事合同违约来处理,从离婚协议的性质来看,要求协议离婚是要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协议离婚的前提的确是达成离婚协议,但其最主要的程序是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不能办理离婚登记,那么这份协议就没有任何意义;

最后,预先订立的离婚协议是一个无效协议,因为有违婚姻伦理,违反善良风俗,婚姻不光是你个人的事,也不止是你们两个人的事,其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如果这样的协议有效,那就是将婚姻当作儿戏,且对是对婚姻的亵渎,同样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将会引发及其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什么《婚姻法》要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同居权、财产权等权利进行规定,为什么要对通奸等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予以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就在于此。

结语:

婚姻的基础在于相互信任,相互扶持,宽容以待,才能白头偕老,预先订立的离婚协议,就是婚姻关系当中的一个刺,因为你随时在考虑离婚,你根本没有想过一直共同生活,更没有白头到老的意愿,我认为这样的行为是不配拥有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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