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任何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者过失)而侵害他人的权益时,对其造成的损害结果,应承担侵权责任。换句话说,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没有过错就无需承担责任。
一、构成要件
加害人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形式)
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
加害行为与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
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二、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不是归责原则而是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别归责方式。
只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
对过错的证明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并根据基础事实,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
行为人不能免责,即使行为人可以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但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三、《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的八种过错推定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校等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医院等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定、拒绝提供或者伪造、篡改、销毁病历等相关资料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
林木折断、果实掉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
地面施工或者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
今天就到这里了,明天小编为大家介绍下一个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