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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执业技巧 | 法律人如何正确地运用类比推理



类比推理是法律人经常应用的一种推理方法,它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有部分属性相同,从而推出它们的其他属性也相同的推理。它又简称类推、类比,是从特殊推向特殊的推理。例如,某县公安局侦破了一起夜间拦路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并以供认作案经过。公安人员将此案件和另一起未被侦破的夜间拦路强奸杀人案进行了对比,发现这两起案件有很多相似之处:作案时间都是晚上10点左右;都是妇女单独行走时尾随作案;手段都是使用尖刀威胁、拳脚殴打以及绳索捆绑的手段;两起案件行走的路线都比较隐蔽,犯罪嫌疑人对作案地点一带的路况非常熟悉,有隐蔽场所。公安人员由此得出结论:另一起未破案件也是同一个犯罪嫌疑人所为。后来证实果然如此,两起案件系同一嫌疑人所为。此案,公安人员运用的就是类比推理。


类比推理的逻辑形式可以表示为:


事物A具有属性a,b,c,d;①


事物B具有属性a,b,c;②


所以事物B具有属性d。③


在这个公式中命题①②是类比推理的前提,因为事物A和事物B具有相似的属性:a、b、c,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它们之间会有更多相同或者相似的属性。又因为事物A还具有属性d,与其具有很多相似属性的事物B也具有属性d。


类比推理以其独有的创造性和开放性,在人们认识客观世界和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借助类比推理,法律人可以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法学家可以解释难以理解的理论观点;法官可以突破案情的疑难复杂,公平、公正地处理同类案件;律师可以在法庭辩论中驳斥对手荒谬的观点。但类比推理毕竟属于一种或然性推理,其结论是不完全可靠的,为了充分发挥类比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创造性意义,必须注意提高类比推理结论的可靠性,即必须力求在前提真的情况下使得结论极大可能为真。为此,运用逻辑推理时,就需要尽量满足如下逻辑要求:


第一,以类比对象的本质属性或者接近本质属性的属性进行类比

 

这是类比推理需要遵循的最基本的逻辑规律。类比推理的客观基础是事物间属性的相似性,而事物的相似性可以分为本质属性的相似以及非本质属性的相似,本质属性是事物内部稳定的必然关系,它对其它属性制约性较大,决定该事物的本质,使某一事物之所以成为它自己的最低限度,并把这种事物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如果两个事物本质属性相同或者相似,那么其它属性相同或相似的可能性也较大。非本质属性是对事物的存在和发展只是起到一种进一步完善、完美和辅助作用的、可有可无的,并非是必须或必备的属性。它在客观上对其它属性制约性较小,以非本质属性为前提推理得出的结论可靠性不高,在类比推理时,如果违背这一最基本的逻辑规律,就可能出现“机械类比”的逻辑错误。机械类比,就是将两个本质不同的事物,按其表面的相似来机械地加以比较而得出的某些似是而非结论。


例如,甲对朋友乙说,你这官司要请律师找我,我给你介绍一位丙律师,准能帮你打赢官司,因为我听说你的情况,与我上次那场官司很相似,那场官司就是这位丙律师帮我打赢的,请他没错。案例中作为类比的依据仅是两场官司间某些表面的相似之处,但实践中个案案情千差万别、证据各具特点,庭审情况也千变万化,甲方有关包打赢官司的的一番言论犯了“机械类比”的错误,其观点可信度值得质疑。


第二,用以类比的两个事物,应力求它们之间有更多的相同属性

 

如果类比的两个事物的相同属性愈多,这就意味着它们的类别越接近,推出的属性就越有可能为两类比事物所共有;反之,如果依据仅仅是仅仅是个别或者是及少量的属性相同,就很难保证这极少量的属性中有与推知属性相关的属性,若轻易便由此得出结论,其可靠程度当然也要大打折扣。所以增加类比对象相同属性的数量,是提高类比结论可靠性的重要方法。


例如,在一起案件的庭审中,控方全然不顾邮政局不仅给A公司安排办公室,而且派发工作指标等这些基本事实,而是紧紧抓住A公司没有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与没有到工商机关备案,然后得出结论A公司不是市邮政局第三产业。辩护律师法庭辩论时就类比了一个例子,起到良好辩论效果。一对男女,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经过批准领取准生证,但是确实生了一个儿子,我们能不能因为这对夫妻没有经过批准领取结婚证或者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从而就否定他们生下的孩子?最后,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官采纳。本案中律师运用了类比推理,尽可能多地寻找两类比对象的相同或相似属性,因而所得出的结论是可靠的,最终能被法庭采用。


第三,尽可能查证分析两类对比事物间的差异性

 

事物间的差异性是导致类比推理结论或然性的原因之一,这就要求法律人在运用类比推理时,除了寻找事物间的相同属性之外,还不能忽视事物间的差异。找出它们不同属性的目的不是为了“区别”,而是为了分析这些不同的属性中,有没有同推知属性相矛盾的属性,如果发现这两类事物的不同属性中,即使有一个与推知属性相互矛盾,即便类比的事物之间有再多的相同属性,也不能通过类比而得出结论。


例如,某高校财务室夜间被盗,侦破为A团伙所为。此前,该区域的另一所高校财务室也是夜间被盗,该案一直未被侦破。有人认为,两案发生在同一地区,作案时间相同,作案手段相似,都系团伙作案,两案可能出自同一个团伙之手。后来又证据证明,另一案件不是A团伙所为。因为那时,该团伙成员不在该地区。本案中即便找出了两起案件的多处相似之处,但这两起案件的不同属性中,出现了一个与推知属性不相容的属性——案发时,该团伙成员不在该地区。因此不能通过类比得出两起案件是同一个团伙所为的结论。


结语


类比推理作为一种方法来看,它不但是发现的方法,发明的方法,也是法律人进行创造性思维活动不可获取的手段。正如哲学家康德所说:“每当理智缺乏可靠论证的思考时,类比这个方法往往能指引我们前进”。因此善于思考,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正确地运用类比推理,不仅可以锻炼法律人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而且也是衡量法律人创造性思维能力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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