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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执行金融理财产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的通知

                浙高法(2015)89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我院与省银行业协会、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签署的《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金融理财产品时应加强与银行的沟通,遇有问题及时报告我院执行局。



      2015年1月7日上午,省高院执行局邀请省银行业协会以及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法律、运行、科技、个金等部门,共同商议规范人民法院对金融理财产品的执行和银行协助执行行为,以及通过网络信息化方式查控金融理财产品事宜,与会各方在多个问题上达成共识:

        一、客户购买的金触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售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权。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二、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是否持有金融理财产品,应当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银行根据协助查询通知书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是否持有自营产品和代售产品;如果持有,还应提供金融理财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期限、交易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等信息。

        三、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银行自营产品,应当出具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通知书。法院应根据各行业务系统功能,确定是只冻结故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交易账户所对应的资金账户,还是既冻结该资金账户,同时还冻结金融理财产品本身,并在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通知书中载明。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限制被执行人变更资金账户而银行技术上又能实现的,亦应在上述法律文书中载明要求银行通过人工方式控制被执行人变更资金账户,银行按照法院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通知书的要求予以办理。

        对于被执行人持有的银行代售产品,人民法院只能要求银行协助冻结金融理时产品交易账户所对应的资金账户。

        四、人民法院处分被执行人持有的银行自营产品,应当出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既要载明处分该金融理财产品,转化成资金。又要载明从该金融理财产品交易账户所对应的资金账户扣划相应的资金。

        对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自营产品,人民法院应当在到期以后处分。

        五、金融理财产品属于新兴业务,查询、冻结、处分等事项在产品设置、合同约定、业务系统功能等方面尚不完善。人民法院在对金融理财产品采取执行措施前应充分考虑各银行的具体权限和系统功能。与会银行应积极争取总行支持,调整、完善系统设置,尽早实现对金融理财产品本身的冻结和对资全账户的限制交更。双方本着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的原则,逐步推进金融理财产品的执行合作。

        六、如果即将开通的最高法院与相关银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中没有包含对金融理财产品的查控,省银行业协会和与会银行支持省高院将我省“点对点”网络查询的范围扩大至金融理财产品,并在金融理财产品冻结、扣划等有关规定明确后,通过系统改造、优化,积极争取总行完成相关系统的开发、投产,支持我省法院实现对金融理财产品的网络冻结、扣划功能。

        七、部分银行已在开展金融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对质权人和出质人签订了金融理财产品质押合同,合同中载明了金融理财产品交易账户,并对相应的金融理财产品办妥冻结手续的,人民法院对金融理财产品执行中应依法保护银行的质权,在金融理财产品丧失质押功能时,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处分措施。

                               201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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