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对企业的发展日趋重要,许多企业希望有潜力的劳动者与自己保持长久、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就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希望借此能够约束劳动者以达到留人的目的。然而,我国法律对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规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因违约金问题而引发的劳动纠纷也越来越多。
为了防止员工流失,加之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违约金条款滥用严重,现今依旧有很多企业因对劳动合同法不了解,仍然会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用来约束劳动者,有的劳动者如果离职甚至需要支付巨额违约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些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但是并不是说企业一定不能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有两种: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技术培训并提供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限,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按约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必须是为劳动者提供的是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而不是用人单位对企业的某个部门、某个级别、某个领域的全体全体劳动者进行的员工进阶或者对新入职员工进行的岗前培训。
必须是企业花费了专项培训费用,而不能是用人单位对某个劳动者给予的住房补贴、股权奖励、专车使用等其他费用。
二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除此之外,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辞职需要支付违约金、违反其他劳动合同条款需要支付违约金等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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