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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精细化

要件诉讼九步法以请求权基础查找为前奏,以证明责任划分为枢纽,用要件事实理论指导诉讼实践,促进诉讼精细化。请求权基础查找和证明责任划分在前面几篇文章中已经介绍过(链接附后),今天着重介绍一下要件事实论。也就是要件诉讼九步法之所以命名为“要件诉讼”的原因所在。

一、要件事实论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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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件事实论与司法三段论

大陆法系的审判被称为规范出发型审判,就是以实体法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最后通过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从而得出审判结论。《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揭示出了民事诉讼包含法律和事实两个基本要素。法律规范以法条的陈述句进行表达,完全的法律规范需要具备条件事实法律效果两个基本要素。

一是条件事实(事实构成\假定),指主体权利义务发生效力的条件及其构成。(假定)主要包括: 时间、空间、主体资格、行为特征、自然事件等等。

二是法律效果(当为规定加法律后果),是关于特定条件下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两者之间是假言关系。

对于某项权利是否存在,不能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判断,而是需要根据该规范构成要件规定的事实是否存在作出推论。也就是司法三段论的推理。

三段论的具体逻辑模式是由规定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完全性法条作为大前提,由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相符合的特定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通过演绎的推理方法,推导出裁判结论。对于律师来讲,就是将当事人陈述的法律事实涵摄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如果符合构成要件的规定,就得出该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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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件事实论与请求权基础理论

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往往是不充分的,还需要律师自己去挖掘和调查事实。但是这些事实不是盲目的、毫无目的的,那样就如大海捞针,费时费力效果也不好。要件事实理论把与某一法律效果的发生要件相对应的事实从众多纷繁复杂的事实中抽选出来进行分析考察,能够促进律师快速而准确地适用法律。在具体的案件中,律师根据自己的法学背景知识,将生活事实初步整理为法律事实,然后结合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去匹配相应的法律效果,然后根据支持该法效果的法律规范,确定相应的构成要件,运用构成要件去对照、整理相应的事实,这就是所谓的在请求权基础假设的指导下,围绕要件事实收集和整理证据,在事实和法律之间的目光流连往返。如果是侵权行为的主张,就需要看了加害行为、损失、因果关系、过错等四个方面的要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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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件事实论与证明责任、主张责任

要件事实划定了证明责任的范围。实体法提供的法律构成要件就像是提纲挈领的框架,使律师整理的法律事实组织进结构化的、需要加以证明的命题中去。证明责任根据立场不同划分律师需要证明的命题。作为证明对象的实体法律事实,可以根据法律效果的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权利发生事实、权利发生障碍事实,权利阻止事实、及权利消灭事实、减免责事实。根据罗森贝克法律要件分类说,也称规范说,凡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否认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发生障碍、权利阻止、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这样就划分了证明责任的范围。

证明责任虽然是庭审结束之后才发生效力,但是律师在诉讼之初就应该对证明责任有清晰地分析和判断,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争点落在我方的证明责任区域内。证明责任犹如足球场上的球门,争点就是双方你争我赶的足球,事实争点落在己方的区域内,就要承担事实真伪不明的不利后果。所以,证明责任是诉讼的指挥棒,指挥着诉讼双方进行事实主张,通过举证、质证进行诉辩攻防,进而形成了请求、抗辩、再抗辩、再再抗辩的对抗过程。

要件事实也划定了主张责任的范围。原告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首先必须就自己请求的法效果的要件事实进行主张,如果主张缺失或不能成立,原告的请求就会被驳回。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请求,运用己方掌握的要件事实进行防御,要么进行否认,要么进行抗辩权的主张。提出权利妨碍、阻止、消灭、减免责等抗辩,也需要提出相应的要件事实。否认和抗辩的区别就在于,否认的事实不能和请求的原因事实同时成立;而抗辩权的要件事实和请求的原因事实能够同时成立。同样,如果原告对被告的抗辩进行再抗辩,被告对原告的再抗辩进行再再抗辩也是如此。

要件事实也划定了法官审理的范围,引发法律效果所必须的要件事实以及推认要件事实的间接事实才能成为法院审判的对象。只有要件事实及其相关间接事实的争议才能成为争点,才是进行辩论的重点,才是进行说理和论证的关键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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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件事实的定义、分类

根据构成要件整理的事实就是要件事实。要件事实是指产生法律效果所必要的实体法要件所对应的该当具体事实。也就是产生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效果的直接且必要的事实,与主要事实意思相同。要件事实既不同于抽象的法律要件,也不同于案件中自然事实,而是法律规定要件在具体案件事实的投影。

根据实体法中包含的评价的程度高低,法律要件可以分为事实性要件评价性要件。事实性要件有其特定的生活原型,人们有共同的印象和认识。评价性要件只是从一系列社会事实中推导出来的价值判断,没有办法直接予以证明,只能通过作出该评价的根据事实中推导出来。要件事实可进一步划分为:

主要事实:由民事实体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引起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所必须具备的基本事实。

间接事实:用于推断主要事实是否存在的事实。在有些情况下,无法直接证明主要事实存在与否,只能通过证明与主要事实有关的一些事实,进而推断主要事实是否存在。比如,过错、善意等评价性事实的证明。

辅助事实就是证明证据证明力和可采性的事实。   

二、要件事实论的动态展开

要件事实是在原告和被告的攻防中动态展开的,推进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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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的请求。如果被告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认诺,原告就需要对其请求权基础要件事实进行主张。如果被告对要件事实进行自认,原告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如果被告就该要件事实发生争议,原告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相应的要件事实,如果原告举证不成功,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如果原告证明相应的要件事实,就需要进一步审查被告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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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的抗辩。被告既可以进行否认,即提供证据否认原告的要件事实。同时,被告也可以提供新的事实,主张权利阻止、权利消灭、减免责的法律效果。如果被告的抗辩不成立,那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的抗辩成立,则要进一步审查原告的再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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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告的再抗辩。针对被告提出的抗辩事实,原告可以否认,也可以进行抗辩。同样,针对原告的再抗辩,被告可以进行再再抗辩。效果依次类推。

试举一例说明:

甲在火车站遗失了一部手机,被乙拾得,乙随后卖给了丙。为此,甲起诉丙,要求返还手机。双方之间的攻防可能如下:


三、要件事实的运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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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争点进行预判,全面审查己方和对方的要件事实

原告起诉的目的是其主张的权利得到实现,一般来讲,按照权利考察的逻辑进程来讲,就是权利已生效、权利未消灭、权利无抗辩,无减免责事由等。原告和被告就这四个方面进行攻防,只是因为其立场不同而侧重点不同,要件事实的的充足性不仅仅是针对原告而言,针对被告而言也应该适用同样的分析框架。诉讼犹如战争,是对抗性的博弈,结果如何还要综合考虑对方的情况。对于原告来讲,他的侧重点是是否存在一项足以穿透对方防御的请求权;对于被告来讲,他的侧重点则是是否存在一项足以抵御对方请求的抗辩。如果不这样审查,犹如鲁莽的将军不审视对方的防御而贸然进攻,犹如草率的将军不审视对方的进攻而仓促防守,其战果可想而知。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请求与抗辩,互有攻防。作为专业人士,自当全面审查。一般来讲,当事人纠纷中的争议点也为诉讼中的抗辩和争点提供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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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积累经验,善于运用间接事实。

虽然在诉讼中双方围绕要件事实进行攻防,但间接事实也非常关键。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当要件事实是评价性要件事实时,没有办法直接进行证明,这就需要通过间接事实进行推定。比如说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对善意进行推定,权利人想要取回原物就得证明对方为恶意,恶意没有办法直接证明,但如果可以证明买受人是在火车站通过有人悄声询问“要手机吗”而购买,支付价款也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通过这些事实就可推知买受人未尽到交易上合理审慎的意义,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不知出卖人并无处分权,属于恶意。二是间接事实虽然属于描述性事实,但是缺少直接的证据时,就需要运用间接事实进行推论。比如,在对赠与合同产生争议时,如果没有书面的赠与合同,那么赠与的动机、缘由等间接事实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能在有些疑难、复杂的案件中,其要件事实的存在与否取决于某一间接事实的存在与否,而这个间接事实的存在又需要通过别的间接事实进行证明,这种多次性地通过间接事实证明要件事实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大律师与普通律师的分界线。对经验的广泛而深刻的理解,对间接事实的娴熟地运用、有效地说明、举证将对律师的执业带来意想不到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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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证明责任进行论证和说理。

在具体个案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并非如法律要件分类说划分得那样泾渭分明,往往要涉及到实体法的解释以及具体案件中的具体考量。结合我方立场,运用民法解释学,进一步确定哪些是权利的发生要件,哪些是权利的障碍、消灭要件。证明责任的分配实质上是实体法的解释问题,在没有通说的情况下,对证明责任的分配的公平和妥当性要进行论证。

即使是资深的法官在这方面的把握也未必全面而准确,需要律师详细论证。比如,对于“肯定者承担责任,否定者不承担责任”的认识。描述性事实是存在生活中对应的典型,否定该事实的不应该承担证明责任。而对于评价性要件则不必然遵守这样的要求,邹碧华法官在《要件审判九步法》中并没有意识到这样的区分。这是因为评价性事实是基于一定的间接事实推认出来的,是否应当做出这样的评价依赖于间接事实和评价者的价值评判,其本身并不是客观的存在,所以否定者也可能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比如,过错推定中,侵权人想要免责需对自身无过错进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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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诚信对待不利的要件事实

对方的的事实如果属实就应该坦然承认,不要故作糊涂,这样对给法官造成不诚信的印象,从而在后续的案件中提高我方的自由心证标准,得不偿失。更不能出具伪证或指导、指使当事人出具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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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要件事实是否归入保持审慎的态度。

对法律的新近发展保持敏感,法律本身的含义也并非一成不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正义观念也在改变,比如同性恋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有些国家已经承认了同性恋婚姻的合法性,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也会逐步接受。所以案件事实是否属于法律的该当要件事实还需要保持必要的审慎,认真查找相关的案例和学说,洞悉社会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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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法律文书的类型,合理组织和审查要件事实。

起诉状要满足主张责任的要求,需要明确写明该法律规范中构成要件的具体事实,以及评价性要件的间接事实,其他间接事实和关于证明力的辅助事实一般不需要进行展开。

上诉状要从判决书记载的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中找出法官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的破绽。三个方面重点考虑,一是原审判决中证据对要件事实的证明关系;二是要件事实是否正确归入;三是归入结果是否公平公正。判决书可能存在的问题有:照搬起诉状和答辩状的内容,对庭审中出现的请求原因事实和抗辩事实没有体现,或进行回应。对争议的事实应该记载其中的证据关系,没有对事实的认定过程进行论述。没有对要件事实是如何与法律适用进行连接的进行论证。

四、结语

要件事实理论为证明责任提供了可以预见的标准,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攻击防御提供了行动指南,使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诉讼中来。要件事实的攻防,可以形象地比喻为裹在法律外壳下的事实弹药之间的攻防,有助于对法律进行立体、动态、综合地把握。要件事实理论的引入,将请求权基础、证明责任的静态划分,具体体现为请求、抗辩、再抗辩、再再抗辩的动态进程,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义、处分主义、辩论主义,体现了诉辩的对抗性,适应了民事诉讼的现实需要,具有很强的实战性。要件事实理论,为要件诉讼九步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使其成为一套既具有理论深度又具有实践品格的操作方法,为促进诉讼精细化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南。

附:要件诉讼九步法概要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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