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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您身边不得不知的68个法律锦囊--保险法篇


          盈科南宁家族规划与传承法税团队 

                 贾磊 律师   陈辛 律师



我们专注企业和企业家族法律事务,追求极致,汇聚优秀律师、专家、学者以及机构跨界合作。传递最新法律资讯,分享实用法律干货,服务企业和中高净值人士法律需求,是您的必备法律助手。

我们团队在长期的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客户各种各样的问题,根据我们长期办案的经验,汇总了一些客户关注的高频问题,编辑成了68个法律锦囊妙计系列。今天,就由贾律师和陈律师跟大家聊聊人寿保险领域里常见的一些事儿。



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家族规划与传承法税团队


 1、刘先生有保险代理人给我介绍人寿保险产品的时候,有几个词我分不清,保险费、保险现金价值、保险金都是啥意思?这些权益都归谁呢?

贾律师解答:顾名思义,保险费就是投保人交给保险公司的钱,通常也叫保费;

保单现金价值是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享有的财产权益;

而保险金则是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根据约定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的金额,保险金的给付对象一般是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具体给到谁要看险种性质和合同的指定。

 


2、黄女士:我跟我中学同学是十多年的朋友,情同姐妹,她有些困难,我想通过人寿保险给她一些保障,我能直接给她投保么?

贾律师解答:一个人是否能为他人投保,不仅要取决于投保时有没有保险利益,还要看具体所投保险公司的核保政策。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该规定主要为了防止投保人为没有密切利害关系的被保险人投保,引发道德风险。那什么样的人之间才有保险利益呢?根据保险法31条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根据上述的规定,如果您的中学同学同意您为她投保,实际是符合了保险法31条中“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但是实务中还要过保险公司核保政策这一关,大多数保险公司的核保政策为了进一步防范道德风险,一般是不给像您直接为您中学同学投保的,如果您确实为了帮助给她一些保险保障,可以把保费借给她或者赠与给她,让她自己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实现这个目的。

 

3、叶女士:人寿保单是否能可以起到规划婚姻财富的作用呢?

贾律师解答:保单本身应综合个人和家庭成员的具体需求和实际情况,经过有针对性的规划设计最好再结合其他工具情况下,可以起到相应婚姻财富规划作用。例如,婚姻财产主要分婚前取得的财产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婚前取得的财产以及孳息、自然增值都属于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这在法理上没有问题,但在实际生活中因为财产的混同而很难完整保全婚前财产,而保单的特点是可以清晰的证明路径,在防止混同的问题上有着天然优势。

对于婚后取得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经过规划后可以实现是夫妻一方的婚内个人财产,例如:如保险的死亡理赔金、接受明确赠与给夫妻一方的财产等,而投保人赠与给被保险人的保单比赠与其他财产在防止混同和人身属性等方面有更多优势。

 

     4、王先生:我女儿结婚的时候,我在考虑是为她投一份大额人寿保险,还是送现金给她做嫁妆,有什么区别吗?

陈律师解答:如上个问题所述,现金做嫁妆,如果嫁妆赠与发生在婚前,本来属于您女儿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时间长了,容易说不清楚是她婚前个人的钱还是婚后共同的钱,容易混同,说不清楚的情况下,就会被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赠与发生在婚后,没有指定赠与给女儿个人所有的话,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假如指定赠与属于女儿个人所有,法理上虽然是您女儿的婚内个人财产,但因为现金的存在形式极易与夫妻其他共同财产混同,分不清楚也就被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现金做嫁妆并不推荐。

如果父母给新人赠送的不是现金而是保单,例如设定父母作为投保人,子女作为被保险人,为子女购买大额保单,即便子女发生婚变,因为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还是投保人即父母,所以保单不会被子女分割。通过这种方式,财产算是保住了。子女离婚,伤情之余,不会伤钱。而如果子女没有发生婚变,则大额保单产生的收益可以由父母通过保险公司指定给子女夫妇享有,这也是父母对子女的爱的表现。当然,还可以由财富律师和金融理财师根据不同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多种的保单架构设计,并且可以跟不同法律协议、遗嘱等工具综合运用,实现个性化、定制化的财富规划。

 

5、郑先生:人寿保单是不是可以起到“避债”功能呢?有这么简单吗?

贾律师解答:任何追求绝对避债和恶意逃避债务的做法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我们要杜绝误区。同时也要了解,保险财产本身虽不具有独立性,是可以通过合理筹划方式起到债务相对隔离的效果,人身保险是一份较为特殊的合同,有着比较复杂和可以灵活多变的架构,投保人将保险费交给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成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依据法律和约定,在条件成就时将保险金给付给指定或法定的受益人,实现了财产合法地在投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转移。当财产发生了转移的效果时,显然可以对抗原财产所有人的债务,这是利用保险实现债务隔离的关键点。同时因为保险合同结构复杂、涉及面多,保险现金价值和保单本身价值的差异,以及可以保单质押融资贷款等因素,可利用这些因素和保险的特殊结构进行债务隔离的个性化筹划。具体是一个比较专业和相对复杂的过程,建议您找专业财富规划律师和理财规划师,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必要时结合其他法律工具,进行综合规划,以实现预期规划效果。

 


6、牛先生:我一个朋友是大股东,和我们这几个小股东合伙开的公司,生意本来做得红红火火的,但是前不久我朋友意外交通事故去世了,他的继承人们就开着抢着分他的财产和我们公司的股权,弄得一团糟,我们其他几个小股东也无力挽回局面,公司在外面欠的债本来都是良性周转的,这债权人们一听说继承人抢着分割财产,都纷纷要求公司来偿债,搞得资金流断了,好好一家公司说散就散了,听保险代理人介绍过大额保单在这维护中小企业中有作用,有什么样的作用呢?

 贾律师解答:合伙创业中,几乎每个人都做好了共同面对市场起伏变化、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准备,踌躇满志,对企业发展前景抱有深切的期望,而中小企业的常见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最显著的特征是人合性,能够成为股东,不仅是因为他“出了钱”,还因为这些股东之间“合得来”,愿意共同做事业,但创业者们却很少想到这样一个风险:人有旦夕祸福,一旦某位合作伙伴发生意外风险或重疾身故,其持有的股份如何处理?如果有庞杂的继承人进入公司成为新股东,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能否继续?企业的经营能否平稳过渡保持正常运转?应对这类风险,除了通过提前约定和完善公司章程的方式防范外,还可以再结合一种可行的保险方式:股东互保,具体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规划方案,将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用于购买被保险人的股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或缓解股权因核心股东发生极端风险而被继承分割,或者继承人要求公司回购或其他股东购买,而公司或其他股东又无足够资金完成购买的问题。这是股东互保的核心和主要目的。


通过股东互保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事先未雨绸缪,这不仅需要用到保险法,还要用到合同法、公司法、继承法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综合技能,需要专业财富规划律师的综合规划方可实现。

 

  7、方女士:我丈夫前婚时投了一份年金保险,他自己也是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写的是“配偶”,现在前夫去世了,身故保险金是由前妻领?还是由我来领取呢?

陈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您丈夫投的这份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他本人同一个人,按照他身故时的关系来确定受益人,而他身故时的配偶是您,所以身故保险金就由您来领取,而他的前妻就无权领取了。

 


 8、张女士:我跟前夫在前婚期间生育了一个儿子小俊,当时我做投保人,为前夫投了一份终身寿险,身故受益人一栏写的是“子女”,后来我们离婚又分别再婚,前夫后来又生了一个女儿小丽,现在前夫去世了,这身故保险金是由我的小俊领?还是由前夫后来的女儿小丽领取呢?

陈律师解答: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您为您前夫所投的这份保险的投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应当按照投保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来确定,而您与您前夫投保时仅有小俊一个孩子,所以这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应该明确是小俊,身故保险金由小俊来领取。

 

9、兰女士:听保险业务员推荐说大额人寿保单具有传承功能,到底是不是有这作用呢?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贾律师解答: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灵活指定受益人及其受益比例,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具有更改受益人和受益比例的权利,从而实现财富的精准传承、合法避免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和一定税务筹划作用,投保人对保单财产权基本上生前可控,身后由保险公司直接给付保险金给受益人,身后传承也是可靠的,避免了传统遗产方式继承过程中周期长、手续繁琐、甚至法定继承可能导致不能按照自己意愿传承的结果。


但是保单要想实现这样的效果,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明确指定合适的身故受益人,并且在发生特定变化(如身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及时作出身故受益人的变更,例如本文上述两个问题的情况,否则也有可能使保险金遗产化,失去保单特有的精准传承功能,这不是我们投保时所希望出现的,因此投保时要在专业的指导下,结合自己的意愿审慎填写身故受益人。

 

10保险的根本功能是什么?


陈律师解答:保险最根本的功能是保障。为了进一步正确指引和规范市场,2016年底,原保监会召开专题会议,会议指出:“保险业姓保”是指要分清保障与投资属性的主次。保障是保险业根本功能,投资是辅助功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必须服务和服从于保障,决不能本末倒置。要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稳健投资。所以,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应该首先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在婚姻家事案件当中,我们见过一些当事人因为一方配偶重病或意外伤残后,健康一方无法坚持长期照顾患者,而导致婚姻破裂的案子。如果夫妻配置有人身保险,有一笔钱能缓解大病或意外伤害给家庭带来的冲击,夫妻关系也许就不会那么紧张,婚姻也许就能保住。如果实在坚持不下去,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的人身(伤害、疾病)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会被分割。这样,受伤或患病的一方也可以带着一笔钱,独自面对离婚后的艰难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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