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贿赂法官作出另一方当事人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域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的判决,以便其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为达到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以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使法官作出帮助其达到非法目的的判决书,其行为属虚假诉讼。
【关 键 词】
民事 民事诉讼法学 侵害商标权 虚假诉讼 驳回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伊司达公司(宁波伊司达洁具有限公司)以陈X芳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陈X芳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域名w w w.伊司达.c n,并赔偿经济损失五万元。2007年7月,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伊司达公司注册的“伊司达”商标为我国的驰名商标,陈X芳对该驰名商标进行复制、模仿,侵犯了伊司达公司的驰名商标专用权,判决陈X芳立即停止使用其所注册的“w w w.伊司达.c n”域名,并赔偿伊司达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2010年10月,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承办法官李建生以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作出立案侦查决定,对伊司达公司、陈X芳以及代理律师展开调查后,三方均承认是恶意串通故意制造的虚假诉讼案件,为“伊司达”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提供便利,相关证明证据均是伪造。
抗诉机关以该案涉及虚假诉讼为由,向法院提起抗诉。
【争议焦点】
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伪造证据,贿赂法官作出另一方当事人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域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的判决。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陈X芳立即停止使用其所注册的“www.伊司达.cn”域名,并赔偿原告伊司达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
再审判决:驳回了该案原告伊司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规则评析】
民事虚假诉讼是指为互相串通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其制造的虚假的法律关系、事实、证据材料等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欺骗法院作出错误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其特点是:1.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或恶意,其行为均具有违法性;2.行为人均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为追求目的;3.行为人都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其想要达到的非法目的,在手段上具有隐蔽性;4.行为人非法目的的实现都基于法院的审判以及执行,行为人恶意利用诉讼外在表现出的合法性。综上,当事人为获得非法利益与他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并买通法官作出帮助其达到非法目的的法律文书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
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通过贿赂法官使法官作出另一方当事人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域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的判决,以达到为其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提供便利的目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为获得非法利益,通过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使法官作出帮助其达到非法目的的判决书,其行为属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民事申诉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事再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宁波伊司达洁具有限公司诉陈X芳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民事诉讼法·审理程序·起诉与受理·起诉·虚假诉讼 (C080101021)
【案 号】 (2015)川民抗字第5号
【案 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判决日期】 2015年02月15日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九起检察机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7年1月9日)
【检 索 码】 C0405143+2SCZG++0517B
【审理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再审程序
【原 告】 宁波伊司达洁具有限公司
【被 告】 陈X芳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抗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宁波伊司达洁具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陈X芳。
2007年4月19日,伊司达公司(宁波伊司达洁具有限公司)起诉至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X芳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域名w w w.伊司达.c n,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5日作出(2007)自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认定伊司达公司注册的“伊司达”商标属我国驰名商标,被告陈X芳对“伊司达”驰名商标进行复制、模仿,侵犯了伊司达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陈X芳立即停止使用其所注册的“w w w.伊司达.c n”域名,并赔偿伊司达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2010年10月14日,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承办法官李建生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决定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原告伊司达公司、被告陈X芳以及代理人和上海乔柏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上述人员均承认,伊司达公司诉陈X芳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是上海乔柏律师事务所与伊司达公司恶意串通故意制造的虚假诉讼案件,目的是利用司法手段为“伊司达”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提供便利,本案中涉及陈X芳侵权的相关证据均系伪造。
【附:再审裁定书】
抗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宁波伊司达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具具古林镇戴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爱良,总经理。
原审被告:陈X芳,女。
宁波伊司达洁具有限公司与陈X芳计算机网络域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5日作出(2007)自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以职权发现,该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川检民监(2014)51000000254号民事抗诉书,以该民事判决认定陈X芳侵犯伊司达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的相关证据均系伪造等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4年9月28日,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涉及虚假诉讼为由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0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指令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认定该案系虚假诉讼案件,判决驳回了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该案原告进行了当庭训诫。
2011年11月4日,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承办法官李建生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提起公诉。2015年8月5日,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建生构成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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