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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情节较轻适用缓刑的同时应宣告禁止令(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

【审判规则】  

夫妻二人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为使消费者对其生产的食品产生依赖而故意在食品中掺入国家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夫妻二人因此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夫妻二人从事该生产经营活动虽对食品安全造成危害,但因经营时间较短且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夫妻一方在此次犯罪中犯罪情节较轻,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因而对夫妻一方作出缓刑判决。因防止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再次实施犯罪行为而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关  词】

刑事 生产有害食品 危害食品安全 犯罪分子 缓刑 宣告 禁止令 情节较轻 非食品原料 辅助作用 缓刑考验期

【基本案情】

XX系夫妻关系,X夫妻二人在贾峪菜市场(河南省荥阳市贾峪镇贾峪菜市场)经营平记叫化鸡店。罂粟壳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那可汀、蒂巴因成分,系国家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自20133月起,X夫妻二人在制作卤肉食品的过程中非法使用罂粟壳,并将卤制后的食品对外出售谋取利润。同年5月,X夫妻二人被荥阳市公安局(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查获。嗣后X夫妻二人归案自首。

公诉机关以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故意在食品中掺入罂粟壳,并将卤制后的食品对外出售。行为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时间较短且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可否在适用缓刑的同时宣告禁止令。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判处被告人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宣告禁止被告人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宣判后,被告人XX未均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的情况下,故意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即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犯罪分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于该罪属于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存在悔罪表现即可适用缓刑,而在此情况下,为防止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应当在作出缓刑判决的同时,宣告内容为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禁制令。

犯罪分子夫妻二人共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犯罪分子夫妻二人为使消费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产生依赖而在生产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犯罪分子夫妻二人为谋取利润,故意在其生产的食品中掺入国家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分子夫妻二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时间较短且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因归案后存在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此外,犯罪分子夫妻一方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且犯罪情节较轻而对其作出缓刑处罚的判决。但为达到避免犯罪分子夫妻一方在缓刑期间继续实施前犯罪行为。在给予宣告缓刑处罚的同时,宣告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X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总则·刑罚裁量·量刑制度·缓刑·适用条件 (G1202040126)

【案    号】 (2014)荥刑初字第152

【罪    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权威公布】 被《人民法院报》20141113日刊载

【检  码】 P0714+1+68HAXY++0314C

【审理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  人】 X 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

被告人:X

公诉机关以以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3月份以来,被告人XX夫妇在河南省荥阳市贾峪镇贾峪菜市场口的平记叫化鸡店内非法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那可汀、蒂巴因成分)制作卤肉食品并出售牟利。201359日被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 000元。同时宣告禁止被告人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一审判决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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