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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消费品质量安全体系

构建消费品质量安全体系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4-01-22 10:23:37

     □ 本刊记者 王向龙/文

    每个人的生活都离不开消费品。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的消费品在带给人们丰富多彩生活的同时,其潜在的质量安全风险问题及其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日益突出。所以,从现在开始就必须充分重视,调动起各方力量,做好这样一件事——

    随着经济、社会和科技的发展,新材料、新工艺的大量应用,越来越提高了产品的复杂性,人们赖以生存的消费品更是如此。日新月异的消费品在不断满足着人们生活工作需求的同时,也有着令人担忧的另外一面。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近5年来,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大约300万件,从产品类别来看,汽车、通信产品、食品、服装、厨房电器、装修建材、计算机、空调等消费品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总体上看,涉及消费品的投诉总量呈不断下降趋势。但在一些产品上,如汽车及零部件产品的投诉量5年来翻了一番,涉及质量安全和售后服务的问题相对突出。

    近年来,我国从玩具、家具,到服装、汽车轮胎等,因风险隐患导致的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接连不断。如2004年的“杜邦特富龙不粘锅含全氟辛酸铵可能致癌”事件,2006年的“博士伦药水引发眼疾”事件,2007年中国玩具因小型可拆卸部件造成儿童窒息导致的“美泰召回”事件,2008年家具“富马酸二甲酯导致严重过敏”事件,2009年“用尿素甲醛树脂生产仿瓷餐具可能致癌”事件,2011年锦湖轮胎“质量门”事件,以及近期某知名品牌涂料被曝掺假、洗衣机绞童事件等。

    消费品质量安全问题不断出现,对内危害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经济的平稳运行,对外造成了不良的国际影响,损害了我国产品形象。据RAPEX-CHINA通报显示,2013年累计通报中国不合格产品达1442起,由此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有经济学家研究指出,我国的不合格产品比例每增加1%,其直接经济损失将高达150亿。

    运用科学手段有效控制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集聚多方力量、调动多种资源,既立足国内产业实际,又着眼国际经济技术发展,开展研究与实践,共同构建一个系统而完善的消费品质量安全体系,有效维护企业、行业、消费者乃至国家的利益,势在必行。

    1.消费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不断出现,凸显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尚有待进一步完善,进行专门的消费品质量安全立法已经非常必要和紧迫。

    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我国确立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战略和蓝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十八大”报告中明确要求“立足以质取胜”、“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我国著名质量专家、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教授郎志正指出,消费品的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和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关注消费品质量安全就是关注民生。“产品质量问题突出,反映了我国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意义上的消费品质量安全法律。”郎志正认为,建立消费品质量安全体系,首先要从顶层设计开始,即从法律层面上强化对消费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建立明确的奖惩制度,以减少和预防消费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实际上,应对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问题同样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外为积极应对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难题,开始完善法律法规、建立相关制度、探索监控模式,研究解决相关关键技术,如美国、德国、日本等都初步形成“政府主导、科技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消费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质量管理分院杨跃翔博士介绍,美国保障消费品质量安全的法规体系包括:法案(国会通过)、技术法规(联邦政府部门制定)和地方法规(州政府制定)。其中,美国技术法规体系是在法律法规等法律形式中引用标准,使标准成为法律法规和契约合同的组成部分,通过技术标准对消费品安全进行规范。欧盟主要采用发布和实施技术法规的形式来保证产品安全,其主体是由新方法指令和旧方法指令构成。欧盟于1960年初至1985年发布了近300个“旧方法指令”,这些指令中的有关消费品主要集中在化学品、消费品添加剂和机动车辆等领域;1985年以来发布的25个“新方法指令”,涉及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 、消费者保护的领域,产品包括机械产品、玩具、燃气燃具、建筑产品、电讯设备、电器设备等。在2011年之前,加拿大主要依据《危险产品法案》(HPA)及系列具体产品法规,对消费品开展安全监管。2010年12月,加拿大通过了《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并于2011年6月开始实施。

    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发展,已建立了一套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也建立了以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为支撑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在提升消费品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当看到,虽然我国消费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不断加强,也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从整体上看,还缺乏对消费品质量安全监控理论和体系的系统研究,在统一的体系框架下缺乏相应的管理、组织和体系,导致无法对现有资源进行整合利用,也不能有效定位消费品质量安全监控各环节的职能和责任。同时,对于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获取、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关键技术还缺乏系统性研究,使得在消费品质量安全监控中缺乏相应的系统支持。

    消费品质量安全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由于其性质复杂,使用消费品的消费者类型和能力各不相同,往往无法预先发现风险并保护自己。近年来,消费品安全方面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反映了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消费品质量安全事件一旦出现,有法可依显得非常必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目前我国建立了以《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为主,以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为辅的产品责任法律的体系,但这一体系还需要在理念、制度、规则上进行完善。

    据介绍,消费品质量安全保护是一种防范性措施,相关法律应针对消费品安全作出规定,对生产者义务、消费者权利和产品责任有详细的规定,提前消除消费品潜在危险,预防对消费者可能造成的损害。2013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消费品安全法立法研究启动会”上,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梅克保指出,消费品是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殊产品,开展消费品安全法立法研究十分必要,也非常紧迫,要从制度设计上强化对消费品安全的监管,减少和防止消费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国内众多法学界专家对消费品安全法立法研究提出了建议,他们指出,在立法研究过程中,要重点注意处理好《消费品安全法》与《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要研究清楚消费品的边界、用哪些制度来强化监管,做到进度和质量并重,推动产品质量和安全工作进一步提升。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司副司长刘世远表示,立法要确保建立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建立一个开放、跨行业的信息交换体系,囊括设计、制造、政府监管、投诉举报等多个环节,要设立实用性强的条款,将未发生的、不可预见的各种不安全因素而导致的侵害问题都囊括进来。  

    2.形成一个系统而完善的消费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让标准充分发挥作用,成为提升消费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技术支撑,是构建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一环。

    法律体系是消费品质量安全的顶层设计,是在最高的法律层面为消费品质量安全提供保障。在构建和完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推进消费品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是消费品质量安全最有力的支撑。“从消费品质量安全的整体来看,目前产品标准体系中虽然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企业标准,但怎样形成一个真正系统、完善的结构,让标准真正充分发挥作用,我们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在郎志正看来,现有的消费品质量管理体系缺少针对消费品安全性的详细要求,有必要针对消费品安全的特点,制定出一套系统而全面的制造安全消费品标准体系。据了解,截止到2012年,我国已颁布或立项的消费品标准共2900余项,已颁布或立项的消费品强制和典型安全类国家标准共600项,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540项,涵盖14大类,75个小类。这中间,基础通用标准包括GB 5296.1-1997《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GB/T 22760-2008《消费品安全风险评估通则》、GB/T 25322-2010《消费品安全标签》、GB/T 25321-2010《消费品安全制造管理指南》、GB/T 16759-2008《消费品和有关服务的比较试验 总则》、GB/T29289-2012《消费品安全设计通则》等。

    “不是有了标准就万事大吉,还要抓好相应环节的管控,抓标准是不是能贯彻实施。标准就像雨季的水位警戒线,但光有警戒线是不够的,还要做好各种防护措施。目前不仅是标准体系不完善的问题,还有标准执行不力的问题。标准制定得再好,实施得不行,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郎志正说,标准化工作涉及面广,技术性、政策性很强,标准本身又有多种类别、涉及各个产业,标准化工作是一个复杂系统,从事标准化工作必须树立系统思想。

    他认为,过去是先有行业和产品,最后总结形成标准。而现在应该是先有标准,然后才有产业,科研和标准同时进行,在科研的过程中把标准制定下来,用标准来推动产业发展。“标准制定了一段时期后,要跟上经济发展的需要,跟上产品生产的需要,跟上消费需求的需要,这就要求对标准进行定期复审,对其不适应的内容进行调整。”郎志正告诉记者,不是光有标准就行了,检测仪器、检测方法、检测规程的标准等,目前都非常缺乏。任何检测方法都要有相应的依据和标准,都需要通过多次实验论证,最后才能列入国家标准。“目前标准化工作应该重视发展战略,构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层次的标准结构。”郎志正说。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李新实认为,进一步提升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关键之一在于提升我国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的能力,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检测新技术与检测新设备研发、产品安全风险监控等方面,逐步建立一套完善的以“预防为主,防范在先”的创新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实现风险信息收集、风险信息研判和风险信息处置等诸环节的全覆盖。此外,要不断提高对消费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对出现的质量安全事件,积极开展调查核实,迅速组织全面调查和检验检测,及时查清原因,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缺陷及时发出风险预警通报,防患于未然。

    李新实介绍说,从近年来我国出口产品的退货调查来看,企业无意为之而导致退货的情形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原因就在于国内企业对消费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意识淡薄,对国外消费品法律规定以及产品标准方面的了解还很欠缺。尤其是2013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联合规定,对1500多种出口的工业制成品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这就对相关出口企业包括消费品制造企业的质量安全把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从保护国家贸易利益的角度上看,在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消费品安全法律的同时,加快完善标准体系,提升检测方法,使检测水平与国际科研接轨,建立起长效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控体系,才能确保我国消费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

    3.发挥各方作用,包括通过建立专门的消费品质量安全社团组织调动多种社会资源,共同构建一个系统而完善的消费品质量安全体系,是维护企业、行业、消费者乃至国家利益的需要。

    从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消费品质量安全事件看,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尚未充分发挥预警机制的作用,多个监管部门也难以形成强大的合力,行业、消费者、社会团体参与尚存不足。

    “全社会都应从提高消费品质量安全方面,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加强安全、健康产品的推广。引导行业企业加强自律,主动承担保护消费者利益社会责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栗元广认为,应强化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和惩处,建立长效维权机制,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确保消费者受到保护和尊重。

    事实上,目前我国消费品质量安全领域还缺乏足够数量可以承担消费品质量安全领域有关公共服务责任的社团和运行模式。多数消费者在受到侵权后,投诉难、维权成本高的原因致使他们不得不放弃权益保护。而在欧盟、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则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建立了众多相关社会组织和有效运行模式。如1936年成立的美国消费者联盟,其主要任务包括对商品进行比较检测、公布结果,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品的客观情报,通过发行杂志、书籍,联合管理报栏、电台节目等指导消费;德国商品检验基金会是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主要负责检验和鉴定各种日用消费品的质量,与德国消费者协会共同对市场上的商品进行监督;在消费品安全监管方面,日本也十分重视组织和利用社会检验力量,代表政府部门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为了保证检验工作的公正准确,政府部门对其检验技术水平、检验设备手段、检验范围和能力以及组织结构进行考核认证,对所指定的民间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和检验结果进行监督管理。

    栗元广表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发展的历程来看,经济越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消费者社团组织越能发挥作用。与我国消费者协会所不同的是,这类消费者组织主要是通过广泛开展消费品的比较试验和研究,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由此可见,要建立系统而完善的消费品质量安全体系,需要汲取社会各方力量,尤其是联合社会各界从事消费品质量安全方面研究与实践的专家学者、技术机构和产销企业等,成立专门的消费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社团组织,承接政府部门转变职能交由社会和行业管理的微观事务,做好消费品生产、销售、质量安全监控和科研等领域的社会服务功能,以自己的研究、实践成果为政府部门制定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法规制度和技术措施等提供决策依据,以有效应用监管资源,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效率。

    同时,通过消费品质量安全方面社会团体的平台,还可以为消费品产销企业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帮助企业强化消费品质量安全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规范的要求,有效地规范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流通的整个过程,根据风险级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支持政策,加强产品使用安全的设计,降低生产过程对环境资源的消耗,通过危害因子的控制和消除,提升企业乃至行业应对非贸易性技术壁垒的能力,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树立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形象与信誉。

    刘俊海认为,对于消费品生产的主体——企业来说,要对消费者有感恩之心,有营利思维的同时更要有社会责任思维。做好企品,提升企业的品质,特别是社会责任的品质;做好人品,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同时要不断提升产品安全的智商、受消费者尊敬和信赖的情商、守法经营的法商意识以及遵循商业伦理的德商。同时他认为,目前一些社团组织如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还未能承担起消费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服务功能。社团组织需要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等方面加强自律和提高,真正成为构建消费品质量安全体系中重要的一支力量。

    无疑,建立起有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及其健康、有效的运行模式,可以及时沟通各方的需求与诉求,有效落实和实施各项质量安全法规,组织各方力量进行系统攻关,及时解决发展中消费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困扰,推动我国消费品产品质量提高、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助力实现伟大“中国梦”。

    我们与广大消费者一起期待,我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体系早日建成并有效运行;一起期待,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在全世界都公认为“值得信赖”。

    消费品定义

    根据GB/T 22760—2008《消费品安全风险评估通则》的定义,消费品指为满足社会成员生活需要而销售的产品。不包括有专门部门进行特殊监管的食品、药品、化妆品、特种设备、航空器具、船舶、军用产品等。

    目前,消费品可分为17类,主要包括纺织制品、服装鞋帽及附件、儿童用品、家具及配件、装饰装修材料、文教体育办公用品、美容护肤护发产品、日用包装物及容器、卫浴厨房用消费品、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信息系统安全产品、电子计算机及相关产品、家用电器、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产品、灯具等照明光源、交通运输工具、日用杂品等。《消费指南》2014年1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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