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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身损害案件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天80元至100元、住宿费标准调整为每天230元至320元_法律学人杜亚民
陕西省人身损害案件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天80元至100元、住宿费标准调整为每天230元至320元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2014年5月1日起调整为每人每天80元至100元(分地区)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颁布的《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4]19号)文件规定,陕西省省级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至100元(分地区)。西安市100元/天,咸阳市80元/天,铜川市80元/天,宝鸡市80元/天,渭南市80元/天,汉中市80元/天,商洛市80元/天,安康市80元/天,榆林市90元/天,延安市90元/天,杨凌区80元/天,韩城市80元/天。
附: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依据:《陕西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4]19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附表二《省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载:“差旅伙食补助费:西安市100元/天,咸阳市80元/天,铜川市80元/天,宝鸡市80元/天,渭南市80元/天,汉中市80元/天,商洛市80元/天,安康市80元/天,榆林市90元/天,延安市90元/天,杨凌区80元/天,韩城市80元/天”。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二、住宿费标准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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