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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裁判案例告诉你:投保人死亡,保单就该这么办| 家法
小佳说:


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死亡,保单应该如何处理?部分继承人是否可以自行决定继续缴费?还是需要所有继承人集体表态?如果附加了保费豁免,保费不用继续支付,但如果法定继承人和受益人都无力支付保费,保险合同又该怎么办?本文整理了多则真实案例,告诉你投保人死亡了就该这么办。





真实裁判案例告诉你:投保人死亡,保单就该这么办 | 家法


作者 | 桂芳芳,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来源 | 佳和家事(lawyer6666)




一、若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则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1、韩爽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号】(2014)柘民再字第1

【案件评析】投保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属于指定了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向受益人理赔

【案件概述】200799日董某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保险并交纳了当年保险费。2008年元月26日董某某骑自行车摔倒后经治疗及抢救无效当天死亡。董某某死亡后,原告韩爽依据董某某的“委托授权书”以受益人的身份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原告不是保险人董某某的受益人为由,拒不理赔。

原审认为董某某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意外死亡后,原告韩爽依据董某某的“委托授权书”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理赔,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故应予支持。抗诉机关抗诉认为,本案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董某某,并没有指定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法院判决】保险合同订立中,韩爽是董某某的代理人又是特别授权人,所以韩爽有权代表董某某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0071025日的“委托授权书”应视为对两份保险合同的补充,属于指定了受益人,原审判决保险公司向韩爽支付保险金并无不当,维持原审判决。

2、田某、胡某甲与姚某甲、陆某继承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4)通中民终字第2093

【案件评析】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平均分割

【案件概述】陆某与胡海潮生育一子胡某乙。后胡海潮去世,在胡某乙3岁时,姚某甲与陆某结婚,后生育一女姚某乙,姚某甲与胡某乙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田某与胡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胡某甲。2013829日下午3时许,胡某乙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工地从事电梯安装过程中因触电身亡。胡某乙生前于2012121日在邮政储蓄银行购买 “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1份,金额42520元,未指定受益人。该保单现由田某持有。

【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保险指定了受益人,且保险公司理赔时将该款均分后分别汇入了本案当事人的银行账户,故应认定该保险未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即胡某乙的遗产,原审法院将该40万元在继承人间平均分割正确。

3、投保人身故,找不到保单,家属查询难

1)投保人身故后,家属如果找不到保单的话,建议查找与该保单相关的资料,比如缴费通知书、缴费发票等,以此向保险公司查询。(2)如果无法找到相关线索,家属又不能确定其是否买过保险的,可直接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查询。(3)家属也可持死亡证明等材料,到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询,查询时最好要提供查询人与投保人的身份信息证明。(4)家属如果无法确定向哪家公司投保,只能逐一查询。



二、投保人死亡,可在履行一定程序后变更其投保人


4、张玉华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2)济中民二终字第17

【案件评析】变更投保人涉及全部继承人利益,因此变更投保人需要得到全部继承人同意

【案件概述】张玉华丈夫王来胜生前以张玉华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现张玉华以投保人王来胜已死亡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将其变更为投保人。但是王来胜的前妻及三个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均不同意变更投保人。原审法院认为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属于更新合同,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张玉华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变更合同当事人,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张玉华的起诉。

张玉华上诉,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和退保事宜涉及王来胜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利益,如变更投保人需要得到全部法定继承人同意,王来胜死亡后,其前妻及三个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均不同意变更投保人,保险公司不得违背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对合同进行变更,故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法院判决】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属于更新合同,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变更。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5、潘丽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4)漳民终字第685

【案件评析】保险公司知悉投保人死亡后,在未通知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接受部分继承人缴纳的保费,属于合同履行中的过错

【案件概述】200964日,投保人王郑钟与保险公司订立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保险期间37年,被保险人为潘丽,保费为10000元/年。2011919日,王郑钟死亡。保险公司于2012412日知悉王郑钟病故。201264日至201363日的保费由潘丽代为缴纳。

2012619日,潘丽与保险公司签订《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声明”栏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愿授权保险公司从本授权书指定的账户内,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按期划付下属保险合同约定之各期保费”。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投保人王郑钟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保险公司应于返还潘丽保险费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红利人民币584.66元。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判决】上诉人明知被保险人潘丽并非投保人王郑钟的唯一继承人,却在王郑钟的继承人未依法变更投保人前,单方向被上诉人潘丽收取保险费,又要求王郑钟全部继承人应当持身份证原件亲自至保险公司,方可办理同意变更投保人等手续。保险公司提出的该要求,并非本案讼争保险合同约定内容,亦非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根据上诉人的行为认定保险公司在本案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及在办理变更投保人过程中存在过错并无不当。被上诉人潘丽在上诉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上诉人保险公司应返还全部保费及红利。



三、投保时附加了保费豁免,则保险公司应豁免后续保费



6、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诉王冉等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5)保民三终字第498

【案件评析】投保人投保时附加了保费豁免,则投保人身故后保险公司应豁免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投保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均无需再缴纳保费

【案件概述】王冉与张涛系夫妻关系,张天泽系王冉之子。2012228日,投保人张涛为被保险人张天泽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富贵齐添两全保险,保险费每年4255元,同时投保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附加豁免保费定期寿险(保险费每年31.91元)。保险合同签订后,王冉一直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附加豁免保费定期寿险条款第2条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故日以后的主合同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第五条第一项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为主合同投保人。2014626日,张涛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张涛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现王冉要求民生人寿按保险合同约定豁免保险费29785元。

【法院判决】附加豁免保费定期寿险被保险人为张涛。保险公司称本合同投保人系醉酒驾驶导致身故,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就免除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王冉作了明确说明,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张涛作为附加豁免保费定期寿险被保险人现已身故,按照合同约定,应豁免主合同富贵齐添两全保险(分红型)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四、未附加保费豁免,无法缴纳后续保费则保险合同终止


7、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王某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3)南民三终字第00943

【案件评析】投保人死亡,其继承人如果没有能力继续履行交费义务的,保险合同可以终止或解除

【案件概述】201038日,王某某养父王永峰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为王某某投保。2012829日,王永峰因突发疾病死亡。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是:投保人王永峰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因突发疾病死亡后,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终止。二是被保险人王某某或投保人王永峰的近亲属如果没有能力继续履行交费义务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可以终止或解除。

【法院判决】王永峰的法定继承人为王某某和王振范,但王某某年仅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振范已62岁,均无继续交纳保险费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的能力,保险公司亦未请求其继承人继续履行该保险合同,故原审判决认定应解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终止该保险合同的履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认定。

因该案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因投保人死亡,其继承人无能力继续履行引起的,投保人并无违约行为,故保险公司上诉称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投保人交纳保费的现金价值净额返还11653.6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关于投保人死亡后保单的处理问题,总结如下:
一、是否引起理赔
1、如果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则投保人死亡后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2、如果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则属于保险事故尚未发生前投保人死亡,涉及保险合同的变更问题。

二、投保人变更问题
依据继承法的一般原理及保险行业的惯例,投保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继承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成为新的投保人。

三、保险合同后续履行问题
1、变更投保人需要得到全部继承人同意,实践中保险公司要求全部继承人到场书面表态。
2、如果附加了保费豁免,则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言保障更全面,不用考虑剩余保费的缴纳问题。
3、如果无法豁免保费,余下保费还需继续缴纳。投保人的继承人皆无缴费能力的,保险合同只能终止或解除。


编辑: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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