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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委托鉴定中的质证与送鉴
    人民法院在对外委托鉴定过程中,根据鉴定程序和规定,对送鉴材料需要由承办法官召集申请鉴定方和被申请鉴定方(俗称双方当事人)等进行质证,在质证过程中的实践中,往往碰到不少具体情况,也遇到一些难题和困惑,如怎样对送鉴材料的质证或确认、案中鉴定或诉前鉴定中被申请鉴定方不到庭如何对送鉴材料质证或确认、有的被申请鉴定方不同意申请鉴定方鉴定的情况下如何对送鉴材料质证或确认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或困惑,如何解决和解困、想与同仁们谈谈一些看法和探索一些做法,供大家参考。
一.如何对送鉴材料的质证或对送鉴标的物的确定确认。
江苏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二)款规定,需要鉴定的案件,应向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移送当事人举证材料(已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的材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委托过程中,接受委托的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由主审法官要求当事人补充鉴定材料,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后移交。
根据鉴定需要,由此看来,凡是鉴定材料都要经法庭质证后,才能送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是确定送鉴材料的真实性,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无异议等。二是确定送鉴材料的合法性,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送鉴材料的来源及合法性有无异议等。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同的类别鉴定,.对送鉴材料的质证存在一定的差异:如价值鉴定需要对被鉴定物的所有人、数质量、使用年限等进行质证;文字真伪鉴定,需要对被鉴定的文字材料进行取样等质证;对质量鉴定,需要对被鉴定物从交付时的质量约定、实际使用年限、发生质量问题的时间、有无因操作不当及有无发生质量问题后的初次鉴定等质证;伤残等级鉴定,需要对被鉴定人事故后的身份状况、医疗诊断证明、住院有关资料等质证;在精神状态鉴定中,还要求对精神状态被鉴定人提供两个以上与被鉴定人无利害关系证人材料的质证;还有对被鉴定人送鉴标的物的确定确认,如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主要是所有权人及数量的质证确认。另外如房屋因火灾引起的损失鉴定,双方往往对火灾毁坏的物品数量争议较大,这就需要在质证的基础上,要求案件承办人组织争议双方到灾情现场,确认其毁坏物品的数量,只有质证或确认后有关数据,才能送鉴进行价值鉴定。总之,在送鉴前,对送鉴材料的质证后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才能作为鉴定机构鉴定的依据。
二. 如何对案中鉴定或诉前鉴定中被申请鉴定方不到
    庭如何对送鉴材料质证或确认。在送鉴实践中,往往会碰到审判中的鉴定或诉前鉴定中、被申请鉴定方不到庭对送鉴材料质证的情况,还有的被申请鉴定方不作认证或故意不到庭质证认证,有的甚至明知送鉴材料是真的亦不认证,碰到类似情况如何处理,有的审判人员感到为难,有的甚至束手无策。笔者认为,有被申请鉴定方不作认证或故意不到庭质证认证等情形,正因为有规定未经质证确认的送鉴材料,不能作为鉴定机构鉴定的依据而故意作逆。要解决这些问题既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又要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后作出具体对待:1. 对案中被申请鉴定方不到庭如何对送鉴材料质证的问题,首先案件承办人在发出质证通知书时、应当告知被申请鉴定方必须到庭或应当到庭,如不到庭质证将放弃相关权利等法律后果,如告知后被申请鉴定方不到庭质证的、按程序质证后,现有材料是否需要送鉴、由合议庭或案件承办人提出质证意见后提交集体讨论定之,这样即视为对送鉴材料质证完毕的处理。2.对诉前鉴定中被申请鉴定方不到庭对送鉴材料质证作如何处理?因诉前鉴定属诉讼程序启动阶段,被申请鉴定方对诉前鉴定尚未引起重视,故要求法院向被申请鉴定方发出诉前鉴定通知书同时,言明告知已经启动诉前鉴定程序和未来鉴定结果对诉讼的影响,如不到庭质证将放弃相关权利等,如被申请鉴定方不到庭质证的,质证程序完备后是否可以送鉴由集体讨论后定之。3. 对被申请鉴定方不作认证或故意不到庭质证认证或明知送鉴材料是真的亦不认证的处理,笔者认为,只要法院告知程序到位,可视为被申请鉴定方放弃这项权利,质证后是否可以送鉴由法院定之。
三. 如何对被申请鉴定方不同意鉴定时如何对送鉴材
    料质证或确认。有的案件当申请人向法院提出鉴定时,被申请鉴定方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有的干脆拒绝到庭质证。当碰到此类情况时,鉴定能否继续进行下去?笔者认为,被申请鉴定方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当然使法庭双方质证无法进行成为一种现实,但被申请鉴定方不同意鉴定,鉴定是否可以继续进行下去呢?笔者意见应当是有条件的许可!如果被申请鉴定方不同意鉴定,案件就为此停止的话,岂不是影响案件审理进程,一方面剥夺了申请鉴定方的鉴定权利,另一方面助长了被申请鉴定方无理气氛。在这里需要说明有条件的许可是,在被申请鉴定方不同意鉴定的情况下作出的鉴定,只能是申请鉴定方单方申请的鉴定。那么有人要问,单方申请而作出的鉴定结论法院能够采纳吗?要回答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但从简易一点的思路考虑,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就好理解了,作为证据是否采信、有的需要与其它证据印证后才有效。而鉴定结论的采信,一是要看当事人有无异议,二要看与其它证据印证后是否真实一致。而现在有的案件承办人只认为有鉴定结论了,不管当事人是否有异议、还是与其它证据有无相矛盾,对所有鉴定结论大概率地采纳,最后导致案件正判率的反复。
    综上所述,在委托鉴定中的质证是必经程序,是送鉴的前提,案件承办人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质证后的材料是否送鉴是保障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必须认真严肃对待。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质证后送鉴材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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