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建筑工地的工人,在工作中被水泥泵车碰伤,王某要求进行交通事故认定。但就本次事故是否是交通事故发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不是交通事故,不能进行事故认定。理由是,如事故车是工地施工工程车辆则是安全生产事故,如事故车不是工程车辆则是意外事故,不能算为交通事故,但可以认为是意外伤害事件。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可以按照交通事故先进行理赔。
对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这起发生在建筑工地上的事故,是否应当被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能否向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赔付?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可以向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赔付。具体理由如下:
1、第一种意见定义为意外伤害事件就不准确,所谓的意外事件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那么交通事故也是意外事件,如果车辆驾驶人员故意所为,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所以仅仅定义为意外事件是不恰当的,也不利于受害人的救济。
2、再看我国法律对机动车、道路等的定义。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道路以外的地方,应是除了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之外的,能供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的地方。那么根据上述定义,水泥泵车应当属于法律界定的机动车范畴,建筑工地也是在法律规定的道路范围内。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虽然未明确交强险不适用于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但是在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根据保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受害人的利益,所以,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如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第三者险的合同约定,超出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也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受害人及投保者的利益。
因此,本案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但因为王某是在工作中受伤,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
作者:张光钊,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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