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强与被告张某燕系兄妹关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张家宅X号房屋原系祖传老宅,后家庭成员陆续外出生活,户籍陆续迁走,剩下被告张某燕留守。1992年宅基地使用权变更为被告张某燕,因年久失修,被告张某燕于2004年申请重新翻建。原告张某强听说此事及知道周边正在拆迁后,便提出出资一半共同参与建造。在母亲的主持下,立下一个类似遗嘱的说明,证明由张某强与张某燕共同出资翻建,共同继承。被告张某燕也写下收据,收到原告张某强支付的一半翻建费用人民币4万多元。
2018年,该房列入拆迁范围,被告张某燕与征收部门签订安置协议,按照面积补偿,部分出资后获得两套房屋安置,该两套房屋市场价值400多万。后原告起诉,要求分得其中一半利益。
【律师分析】
公 众号“旧改征收律师”首席顾问雷敬祺律师接受被告张某燕的委托代理了该起案件。经过案例、法规检索及调查取证,代理律师很快确定了该案代理思路。
(1)所谓“祖传老宅”已经不存在,涉案房屋系被告在自己为土地使用人的宅基地上翻建的房屋,原告户口不在涉案房屋内,非宅基地使用人,也非建房申请人,更不是涉案房屋拆迁的安置人员。无权主张补偿款的分割,更无权主张安置房屋。
(2)涉案房屋也非双方共同建造,被告写下收条时候房屋已经翻建完毕。被告同意在所谓遗嘱上签字及收下4万多的翻建费,真实意思是想在拆迁时候按两户计算,帮原告争取一份利益,但后来拆迁政策正规透明,被告并没有因此获得额外利益。
(3)所谓遗嘱的母亲也非房屋的所有人,遗嘱应属无效。
据此,代理律师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没有约定依据。
原告方坚持认为至少应该分得房屋面积部分补偿款的一半。
【案件结果】
经法院调解及代理律师分析和建议,为保留一份兄妹情谊,被告方自愿给予原告15万元补偿;而原告迫于不利的证据及法律规定也只有同意了。
【典型意义】
(1)关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归属。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为私房,建房申请人即为房屋产权人,其他人比如提供资金、人力、物资帮助,应认定为朋友或亲属之间的资助或帮助性质,而不能认定为房屋产权人。
(2)关于农村房屋拆迁后安置房屋的认购。
农村房屋拆迁安置与人口属性关系密切,一般只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才能认定为安置人员,才有相关安置房屋的认购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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