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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保证人的特大喜讯,保证方式未约定时“就低不就高”

  民法典尽管是对以往的法律在原有基础上进行编纂,但一字之改、一字之增、一字之删,法律责任将发生重大变化。民法典这位“慈母”,做到同等对待每个民事主体、平等保护每个民事主体,实现交易中的公平、公正。人保是担保的主要方式,“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采用“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由担保法的“连带责任保证”变为民法典的“一般保证”,将对债权人、保证人产生重大影响。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尽管是对以往的法律在原有基础上进行编纂,但一字之改、一字之增、一字之删,法律责任将发生重大变化。民法典这位“慈母”,做到平等保护每个民事主体,实现在交易中的公平、公正。不信,请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乔泽斌律师重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保证担保的保证责任的变化部分解读、分析如下:

  一、什么是担保?

  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加工承揽、货物运输等民事活动中,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或者就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

  担保分为人保和物保。人保就是保证担保。物保就是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留置、定金等。

  二、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变化

  保证方式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方式。保证方式是保证担保的重要内容之一,关系到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责任。

  保证方式只有两种,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方式,依照保证合同约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方式,保证人就应当承担何种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是对保证方式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就能看到民法典对保证方式的巨大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对比中可以看到,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修改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什么是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纠纷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能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才可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其实就是附条件的保证,即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为条件,条件具备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特点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基于其一般保证的特定地位所享有的,于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代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的抗辩权。保证人一旦行使先诉抗辩权,即可对抗债权人的履行债务的请求,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是,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实际上就是债务人已经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时,一般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事由,是指在出现法定事由时,保证人不得以先诉抗辩权对抗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请求。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是:第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第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第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第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即放弃先诉抗辩权,愿意为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中,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者约定的情形出现,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不问其原因如何,也不问债务人有无履行能力,债权人均可不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直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连带责任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不得主张履行顺序的抗辩。

  五、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那个保证责任重?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即可直接向其请求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就要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具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此项权利。可见,连带保证的保证人责任要比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责任要重的多。

  六、民法典将连带责任保证修改为一般保证的缘由

  在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民事法律应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立责任承担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相比连带责任保证更有优势,保证责任较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把《担保法》的“连带责任保证”修改为“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

  一是符合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加重保证人责任的保证方法,应当由当事人具体约定;

  二是符合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一般并不享有任何利益的实际”,因此,不能对保证人要求过高,不能加重保证人的负担和责任;

  三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所确定的“公平原则”,而不能为了保护某一集团的利益而加重不享有任何利益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才能更好的促进交易,鼓励让更多人愿意来担保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常态保证作出变更,修改常态保证的方式为一般保证,即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规定改变为“一般保证”保证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将对债权人、保证人产生巨大影响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进入“民法典时代”,如果债权人想让保证人承担较重的保证责任,必须在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的保证方式中明确约定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的前提在于正确理解。《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私权利的保护神,老百姓的护身符”,关注、学习民法典,就是关注自己利益!让我们学习《民法典》!宣传《民法典》!运用《民法典》!“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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