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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里仁开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里仁开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一中民终字第45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里仁开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2号院2号楼903室。

法定代表人林绍康,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燕龙大厦1010室。

法定代表人李龙江,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广播电影电视部电教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朱义,社长。

上诉人北京里仁开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著作权纠纷一案,因北京里仁开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年12月18日作出的(2007)海民初字第2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里仁开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里仁开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均同意按照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处理本案纠纷,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里仁开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费五千八百元,由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四千八百元(已交纳),由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北京里仁开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九百元,由上诉人北京里仁开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仪 军

代理审判员 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 王 晫



二 ○○ 八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书 记 员 牛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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