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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时可适用消法 彭辉 杨笈

    2013年4月17日,原告赵某以hmx87的淘宝ID号向淘宝卖家吴某某购买三星Note2 7100手机一部,被告吴某某在与赵某交易过程中承诺该手机为全新正品手机。赵某在使用该手机一段时间后发现手机频出故障,后将该手机送至江苏省质量监督通信产品监测站检测,检测结论为该手机进网许可证标志系伪造,为假冒产品。

    本案是B2C的交易方式,B2C是指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是企业利用网络直接与消费者沟通所进行的交易。网站是交易行为的参与者,而不是交易的当事人或经营者,它仅仅提供了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接触、交易的平台,网站不从消费者那里直接获取任何报酬,因此,网站不具有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可见,B2C的消费者只是与传统消费者在交易方式上的不同,网络消费者与传统消费者的权利相同,现实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全适用于网站上的经营者。

    本案被告吴某某在交易过程中对所售商品的性能作出了承诺,即所售手机系全新正品行货,而经过江苏省质量监督通信产品监测站的专业检测,其手机进网许可证系伪造,为假冒产品,吴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即原告赵某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吴某某作为销售一方,明知手机为假冒产品而故意告知原告赵某虚假情况,作虚假承诺,隐瞒真实情况,诱使赵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此行为构成了民法上的欺诈行为。因此,法院判决吴某某依法承担退还赵某货款并赔偿货款一倍的损失的责任,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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