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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存宝:诉前保全,你让我拿什么证明情况紧急?

   这是一宗十分简单的交通事故案子:货车撞了摩托车,摩托车司机头部着地,脑袋上撞出个大坑住进了医院。“拳头都放得进去!”摩托车司机的大哥激动的伸手握拳,在我面前做了个把拳头往脑袋里放的动作。交警出了事故认定书,事故责任各担一半。因为治疗费用高昂,加上交警出了财产保全告知书,提示当事人,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交警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大货车予以放行。当事人无奈,打算赶紧想办法通过法院查封大货车。但当事人毕竟不是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以为今天到法院,法院就马上能查封那台大货车。掐算着时间,当5个工作日已过去大半时,找到了律师。

   时间不等人,我赶紧准备好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手续,派助理拿到医院让摩托车司机签字。签字之后,助理问我诉前保全用什么担保,我这才突然想起自己忘了提供担保这个重要环节。赶紧打电话告那位激动的大哥。在法条加实践的进行了一番解释工作之后,这位激动的大哥好像终于明白了法院为什么要“提供担保”。但他同时表示,自己和弟弟都是农民工,在本地没有商品房、汽车,也们没有什么其他财产。没办法,我只好拿出自己的汽车登记资料,与助理火速赶往佛山市某德区人民法院。我之所以要和助理一同前去立案,是因为法院有规定,担保人必须当着立案庭收案“法官”的面在担保书上签字才有效。说到这个“当面签字”的规定,我曾经试图通过其他方式来变通,以解决那些确实没有时间,也不愿意到法院“当面签字”的担保人的要求,但均被法院“驳回”。这个说来话长,又可以写一篇博文的了。

   在商谈担保物的时候,这位激动的大哥还更加激动的告诉我,大货车的车主找过他们家属谈和解的事情。但因为双方争议较大,没有谈成。“他威胁我说,如果我们不答应他的条件,大不了这台出事的货车就不要了,由的法院拍卖,也值不了几个钱。但我和他说,你名下还有其他车,我已查到了。他说,其他的车他可以分分钟转给别人,到时候我们这方也拿他没办法……”这位大哥说完之后反问我:“律师,如果这样,他名下的其他车我们能不能让法院也查封掉?”我说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并向“大哥”要了那台车的机动车查询资料。过了不长时间,这位大哥又急匆匆的打电话给我,告诉我那个货车的车主正在找人买车。世界之小,真是无巧不成书,货车车主找的买主,正好也认识“大哥”,都是在异乡打工谋生的老乡,这位买主不忍心“对不住自己的良心”,才暗地里把货车车主打算低价处理其名下另外那台车的消息告诉了“大哥”。货车车主直言不讳的告诉买主,赶紧办手续过户,要不,法院查封了就办不成了。在听了“大哥”反映的情况之后,我和我的助理更加为当事人着急。事不宜迟,得马上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万一迟了,对当事人来说,损失就大了。但当我们向法院递交诉前财产保全资料后,意外还是出乎意料的发生了。

   “请第008号到X号窗口办理——”。立案受理的“法官”(此处之所以加引号,是因为很多法院收案的人大都不是法官,有的是从来没有审理过案件的叔叔阿姨,有的是刚毕业的哥哥姐姐,有的是来法院实习的弟弟妹妹,有的是快退休的老同志,有的是法院聘用的合同工……)简单翻了翻资料,我因为有其他的事情要办,当着他的面在担保书上签了字之后,把剩下的工作交给助理处理。几分钟之后,助理打来电话,说法官说不能查封另外的那台车,只能查封交警扣押的那台肇事车辆。我问助理,你有没有和“法官”说清楚,肇事车的车主正在转移另外的那台车?“说了,但法官说要拿证据,不能你说他正在转移就是正在转移!”证据?!我登时哑口无言目瞪口呆呆若木鸡,鸡毛蒜皮的小事儿,居然没了主意。按照交警的告知,明天就就是事故车辆放行的最后期限,按照当事人反映的情况,货车车主正在到处找人买车,法院要我们拿证据,这可如何是好?解铃还需系铃人,我赶紧拨打“大哥”的电话,说法院要证据,问他那个被找到买车的买主能不能出来作证,或者写个证言给我们?要他赶紧电话联系,如果可以,我马上赶到证人那里。几分钟后,“大哥”回了电话给我,买主说他不能出来作证,也不愿意写证言给我们。道理很简单,他不买那台车,并把车主打算低价转让汽车的事实告诉“大哥”已经是够意思了。如果让他写证言或者作证,那势必得罪了货车车主。他不愿意干也不敢干作证的事。知道车主正在转移财产的人只有“货车车主”、“买主”和“大哥”,在“买主”不同意作证的情况下,让货车车主作证无异于与虎谋皮——除非那个人他脑子进了十二吨有毒地沟油。让“大哥”作证如何?我马上打电话给助理,让助理问问“法官”,这样做是否符合他要求的证据。一分钟不到,助理打来电话,法官说不行,理由倒是蛮说得过去的:那不是自己给自己作证?!苦思冥想好一会儿,想不出什么能够说服立案“法官”的证据,只好两害相权取其小,暂时只能按照那个“法官”的意见,查封了事故车辆再说。

   回来之后,立案“法官”的证据之说,倒让我这个执业近十年的法律工作者为难起来。诉前保全本来就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但如果在诉前保全这个时候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然后交由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那岂不是有悖于法律规定诉前保全的立法本意?!再说了,在情况紧急“的情形下,不要说一般老百姓,就是聘请了专业律师,又如何收集提供证据?申请人说赶紧保全吧,要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了。法官说你说转移就转移了,你有证据吗?此时的法官和申请人就好比《猎人争燕》里的兄弟,等找来了证据,那“大雁”早就飞跑了。不知道这位“法官”是否知道什么是“情况紧急”?当然,这也可能不是“法官”的看法,而是领导的意见?法院的内部规定?我不得而知。

   财产保全要求申请人提供情况紧急证据的做法,倒让我想起王学堂先生在其文章里说过的一句“戏虐之语”:“请拿证据证明你是人”。初听初看这句话时只觉得好笑。在领略了顺德区人民法院诉前保全要提供情况紧急证据的规定之后,才倍感这句戏虐之语的沉重和无奈,不知道有意无意间倒出了多少老百姓在“衙门口”前望而却步的苦辣辛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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