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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纳税评估案例分析

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纳税评估案例分析

一、内容提要
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登记注册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行业为商业批发业,主要从事石油及成品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纤及其他化工产品销售、储运业务。2004年度销售收入3248519120.59元,投资收益2381138.36元,其他收入1117570.84元,收入总额合计为3252017829.79元,销售成本3050019439.98元,期间费用134096879.25元,其他501905.16元,应纳税所得额67399605.4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33%,企业所得税50%就地缴纳。应缴地方的企业所得税额11120934.89元,应缴总部企业所得税额11120934.89元,已预缴地方的企业所得税额11120934.89元。
2005年初,我局为加强对重点企业纳税辅导,提高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质量,我局抽调纳税评估科及税源管理科工作人员,由综合业务科副科长带队,组成纳税评估小组,对该企业进行了纳税评估。至2005年4月,根据纳税评估结论,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共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237123.13元。该企业于2005年4月11日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864125.32元。
二、案例介绍
(一)分析选案
该单位因属于重点税源监控范围而被确定为2005年度纳税评估对象,向评估人员下达了《纳税评估任务通知书》。
(二)案头分析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之后,我们首先收集整理了该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中介机构的年度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通过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我们从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发现了一些疑点,如:
1、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列示:该公司当年度对固定资产进行了一次全面清查,清理出各类无效资产(包括单项报损资产主要是油罐、加油机、通讯设备等资产及整体报损资产三宗:A加油站、B供应站、C供应站)账面原值11336723.22元,累计折旧5115011.98元,净值6221711.24元。企业账务处理将无效资产净值6221711.24元全部转到“营业外支出”科目。
2、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列示:该公司当年度购买了一批罚没用油。
根据上述二项情况,我们初步认为该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上存在一些问题,进而向该公司发出了《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
(三)约谈举证及评定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需要,针对掌握的一些线索,我们拟订了约谈提纲,对该公司财务人员进行约谈。通过约谈,对上述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列示的内容进行了核实:
1、2004年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5731464.6元,全部已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并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时已税前扣除。
经举证,该公司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中允许当年税前扣除财产损失1688800元,差额为4042664.6元。对此,该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举证解释:
因上级主管公司对该公司资产处置批复较晚,财务年终各种清算较忙,而中介机构要下去实地取证、整理资料都需要时间,因此在年终45天内没有及时申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致使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批准时间在该企业所得税年报产生之后。
我们认为,按照税法规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4042664.6元应作纳税调增。
2、购买罚没柴油未取得合法凭证。该公司从玉环边防大队收购罚没柴油20吨,每吨价格2889元,共计57780元,却以玉环边防大队开具的《浙江省罚没财物统一收据》的收据联复印件入账,属于未取得合法凭证。自查后,该企业调增纳税所得税额57780元。
在约谈中,我们还发现该公司在资产的税务处理等方面存在下列问题:
3、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该公司预留残值率为3%,存在多提取折旧的现象。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残值率,根据国税发[2003]70号文件规定,2004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新增的固定资产,残值率统一为5%,而该公司实际按3%计算,显然与税收政策不符。
我们将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等相关税收政策向财务人员进行宣传解释后,经计算,该公司因新增固定资产少预留残值而在2004年多提折旧130805.73元。
4、部分固定资产未按税法规定的预计年限计提折旧导致的多提取折旧现象。
该公司征用的土地并入房屋建筑物统一核算后,其土地部分未按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40年计提折旧,而是按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25年计提折旧,多提折旧362774.8元。
5、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5%计提扣除。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该公司财务人员确认是按计税工资总额2.5%计提的,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我们与企业财务人员一起查阅了有关税法规定后,明确了除电信类企业可按计税工资总额2.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外,其他一般企业均应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经计算,多提的职工教育经费25578元已在当年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6、在“管理费用-团体会费”中扣除支付给各社会团体的会员费。
我们就会员费的税前扣除税收政策向财务人员进行了解释:纳税人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及向经省级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交纳的会费,可以税前扣除。了解了该项税收政策之后,财务人员自查出不符合税前列支规定的会员费支出23950元,应作纳税调增。
7、租赁土地支付使用补偿费67553.5元,以农村集体组织收据入账。
我们认为,该公司租赁的土地所支付的使用补偿费,属于租金性质,其合法有效的支付凭证应为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而公司取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不符合税收的规定,系未取得合法凭证,不得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此外,在“管理费用-租赁”科目中还发现以取得的收款收据形式入账的租赁费用87166元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8、以取得的武警边防部队往来款票据收据及武警部队通用收费票据在“营业费用-警卫消防费”中列支消防管理费32500元。
经约谈,该企业财务人员确认此项支出属于慰问部队的赞助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9、在“营业费用-差旅费”科目中列支支付给员工的驻外补贴、营养费补贴等工资性支出392000.65元。
我们认为,国家没有规定该行业可以支付上述二项支出,故上述二项支出应并计工资总额作纳税调整。
10、在“库存商品”明细账中发现某某朝阳公司填制领料单领用柴油,会计分录为借记“管理费用-车辆使用费”,贷记“库存商品-其他减少”。
经约谈了解,某某朝阳公司为该公司投资的独立核算的公司。我们据此认定,外部运输单位为该公司提供劳务所用柴油记入该公司自用油,应按销售收入入账,并按同期同类货物销售价格计价,确认销售收入14349.85元,调增纳税所得额。
综上所述,通过约谈举证和该企业自查,共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237123.13元。根据纳税评估结论,该企业于2005年4月11日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864125.32元。
三、启示和建议
1、准备工作:评估人员在接到纳税评估任务通知书后应进行认真周密的准备工作,包括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了解在日常管理中掌握的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并了解相同行业、规模的其他企业的各项信息,进行审核分析对比,找出疑点。做好准备工作,可以产生事半功倍的作用。如此次评估中我们通过阅读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发现了许多有价值的线索。在附注中,可以了解企业大量的财务信息,如收入的确认、存货的计价、坏账损失的核算、借款费用的处理、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残值率、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等等。这对我们做好纳税评估案头审核分析工作、从中发现涉税疑点具有重要的意义。
2、约谈提纲:纳税评估中,针对已发现的涉税疑问,在约谈前认真拟定约谈提纲,做到心中有数,防止盲目询问而使约谈陷入僵局。询问的问题必须运用辩证思维的方法,步步为营,抓住主要矛盾。约谈中如能从被询问人的回答中发现新线索,则要灵活机动抓住新线索进行询问,防止被已拟定的询问提纲锁定新思路,对新线索要追根问底,绝不能轻易放过。
3、纳税辅导:纳税评估工作目的之一就是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质量,通过纳税评估这一手段,可以促进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因为在纳税评估过程中,通过约谈,使税企双方在一个平等的环境中,就涉税问题进行交流,税务人员对财务人员详细辅导税收政策、法规,针对纳税人实际存在的各种问题,把税法知识讲到纳税人心中,并由企业自查,纠正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一方面使税务机关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的税源状况,提高征收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又可以使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把一些可能发生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了纳税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切实有效的纳税评估工作既体现了国税机关的优化服务又能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质量,是个税企双赢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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