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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诏安县局关于某食品加工公司增值税纳税评估案例

一、企业基本情况

诏安县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8月,注册资金人民币300万元,重点监控的民营企业,经营范围:青梅系列产品及果蔬制品的加工与销售,主要产品为干湿梅、调味梅,属食品制造行业,200512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营生产工艺流程:采购原材料--过磅--品检--选别--入池--加盐调料--出池--水洗--日晒—调味--选别--品检--过小磅--包装--入库。

二、分析选案

20086月,诏安县国税局运用福建省国税局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纳税评估系统,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和金税稽核系统提取了企业数据信息,在进行排序整理、分行业对比分析后,发现该公司2007年申报应纳增值税额累计8.60万元,全年应税销售额为3563.45万元,产品全部内销,实现税负为0.24%,低于市局确定的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税负率峰值指标”预警值3.8%

据此,县局评估办决定将该公司列为重点评估对象,对其2007年度增值税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

三、案头分析

(一)数据采集:

1、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007年累计应税销售收入3563.45万元,销项税额599.45万元,进项税额729.93万元,应纳税额8.60万元,期末留抵156.6万元。

2、销售收入情况。2006年实现应税销售收入1703.35万元,2007年实现销售收入3563.45万元,销售变动率为109.20%

3、进项税额729.93万元,主要为购进的原材料:农产品青梅、盐等,取得的票据为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42007年期初存货为372.82万元,2007年期末存货为2428.55万元,存货变动额2055.73万元,存货变动影响额307.18万元。

52007年耗用干湿梅3645645.85公斤,完工调味梅3233146公斤。

(二)数据分析,发现疑点

通过对以上数据进行测算分析和对比,评估人员筛选了3个方面的内容和异常指标,准备从中找到突破口:

1、税负偏低。

1)申报税负率为0.24%

申报税负率=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收入×100%8.60/3563.45×100%0.24%

2)综合税负率3.14%

综合税负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存货变动影响额)/(销售总额+存货变动额)×100%(599.45-729.93+307.18)/( 3563.45+2055.73)×100%=3.14%

这二种税负率测算均低于本地区同类行业(其他未列明的食品制造行业)税负3.8%预警值,较为异常。

2、农产品物耗偏高。报经税务备案的预约定耗:青梅:调味梅(按重量)为2.2:1,单位产成品物耗率(按金额)为92.14%

单位产成品物耗率=本期投入原材料等货物/本期产成品×100%3223.73/3498.90×100%92.14%

3、进项税额抵扣偏高。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729.95万元,高于进项税金控制额552.62万元。

根据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账款较期初减少额)×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2055.73+3092.29-897.11)×13%552.62万元。

评估人员对上述数据指标分析,认为税负水平偏低,物耗比例偏高,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金大于进项税金控制额,三个问题同时存在,怀疑可能存在的疑点是:纳税人是否多列进项或进项发生非正常损失。

四、约谈举证,分析疑点

评估小组人员根据数据和案头分析掌握的情况,针对其税负偏低,物耗比例偏高和进项税金超过进项税金控制额的疑点,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了约谈,提出必要时将采取外调的形式来进一步核实发票开具的真实性和合法法。同时向其宣传税收政策,强调税法的严肃性,举出一些已被处理的反面典型,说明纳税评估的意义。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会计对列举的问题,对其税负水平出具书面报告材料。他们分别对上述问题作了解释和回答:

1、税负偏低原因是主要原料涨价,该纳税人的产品销售价格都是根据上一年度的订单确定的,因为主要原料青梅今年大幅度涨价,全年主营业务成本3092.30万元,毛利润率仅为15.24%

2、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偏高,原因是新办企业,管理不善,可能存在多耗用的问题。

3、进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金控制额是因为企业因扩大生产,资金出现困难,向农户收购的农产品已入库,也已开具收购发票申报进项税额抵扣,但尚欠货款未结算,体现在账薄上为应付帐款增加897.11万元,由此而使进项税金控制额减少116.62万元(897.11×13%116.62)

4、有部份材料的税率是17%,而进项税金控制额计算公式使用的税率却是13%,这也直接影响到进项税金控制额指标的准确。

五、实地核查

通过以上疑点分析、约谈举证,结合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的情况,评估人员认为企业对疑点问题的说明基本属实,但仍不能很好解释税负异常、进项抵扣异常和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异常,决定对企业账载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应收应付账款、产成品、原材料以及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的耗用情况。

实地核查了解到,该公司主要进购入“青梅”,加工为“干湿梅”,再进一步制作为“调味梅”出售。产品流程为:“青梅”-“干湿梅”-“调味梅”。

报税务备案的预约耗(按重量):“青梅:调味梅”为“2.21”。

分开工艺环节换算:

1、“青梅:干湿梅”为“1.61”;

2、“干湿梅:调味梅”为“1.3751”。

为了核实青梅的耗用情况,必须对青梅到干湿梅、干湿梅到调味梅二个环节进行核实,由于在青梅上市时已对生产干湿梅企业核实过了,“青梅:干湿梅”为“1.61”较为准确,此比率可以应用,所以只需核实干湿梅到调味梅这一环节的耗用比率即可,因此,评估人员随机抽取了一盒“调味梅”,计53粒、称重为499.9克;对应抽取同规格“干湿梅”53粒,称重为513.7克,实际投料产出比例:“干湿梅:调味梅”为

1.02761”。

帐面干湿梅的耗用比率为1.12763645645.85公斤/3233146公斤=1.1276),帐面较实际的耗用比率多了0.1

2007年度销售调味梅2949965.5公斤,换算多耗用原材料青梅=2949965.5×0.1×1.6471994.48公斤,2007年青梅平均收购价为4.7189/公斤,折算金额=471994.48×4.71892227294.75元,应做进项转出=2227294.75/1-13%)×13%332814.16元,应补增值税332814.16元。评估人员对此数据进行了测算,认为该数据符合实际情况。

根据上述测算结果,评估人员进一步与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约谈,并对其做有关税收政策宣传辅导。企业最后承认由于是新办企业,库存等管理不善,部分产品非正常损失,未做进项转出,同意对疑点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完善帐证建设。

六、评估处理

评估工作结束后,纳税人通过补充申报,做进项转出补缴增值税332814.16元,并按规定缴纳了滞纳金。

对该纳税人案头分析时,我们发现:该类行业进项抵扣凭证为农产品收购发票,为纳税人自开自报发票,外调取证困难,管理较为薄弱,建议在管理环节要求以税负为中心,及时收集农产品收购价格信息,密切关注、认真核实物耗比例,落实农产品预约定耗制度,引导企业加强税法学习,指导企业加强账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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