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假股权真债权”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风险及纳税筹划

“假股权真债权”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风险及纳税筹划
上海海业韬律师事务所  李林律师


“假股权真债权”属于一项金融创新业务,主要存在于房地产行业,并被许多信托公司所运用。由于房地产项目银行借款的自有资金比例要求和借款担保不足的现实问题,同时也出于对房地产项目的高回报率的市场预期,信托公司以股权投资形式入股房地产项目公司,约定持股期间的固定投资收益比例,一定期间以后再由项目公司或其股东回购信托公司持有的股份,此即“假股权真债权”投资业务。
“假股权真债权”业务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性质,为统一该类业务的税务处理口径,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7月15日发布《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对该类业务的各项收入和扣除的税务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41号文将“假股权真债权”投资业务称为“混合性投资业务”,即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征的投资业务。对于符合41号文第一条规定的所有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投资期间收取或支付的利息和投资收回支付或付出的对价均按照债权投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在投资期间,投资企业收取的固定利息或利润,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固定利息或利润,确认利息支付并依法扣除。投资收回时,双方按回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各自的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或作为债务重组损失扣除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混合性投资业务按照债权性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需要满足的条件
融资费可以扣除,税收政策为混合性投资松绑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具备五个条件
【案例】“明股实债”里藏着的涉税风险你了解吗?
“假股权真债权”投资业务税务问题能否解决 ——41号文再探讨
明股实债要怎么缴税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