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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老带新”购房,房产公司须缴个税

 

   

  本报讯(记者 侯爱敏 通讯员 赵春华 樊彬彬)为带动老业主发展新客户,某房地产公司推出了老业主带新客户购房一套,可获奖金5000元的激励措施,却因为未代扣代缴个税遭遇税务机关罚款。

 

  昨日记者从市地税局稽查局获悉,该局日前在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0年、2011年签订的“老带新”推荐确认书发生应税劳务,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于是对其做出补税17.93万元,并处以50%罚款的决定。

 

  原来,该公司为鼓励老业主带新客户购房,每套房向每位老业主发放奖金5000元,两年来共计发放奖金113万元。按照国家规定,该公司发放的老业主带新客户的奖金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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