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增值税的处理
(1)买一赠一是一种有偿赠送或是理解为降价销售、折扣销售,“赠一”的赠品不应计提销项税额。买一赠一在增值税上不属于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税法在赠送之前用的是“无偿”字眼,企业的行为买一赠一是有偿的。
(2)经咨询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回复:
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举例说明如下:
某超市为促销,推出买一赠一的促销方式,购买一大瓶花生油赠送同品牌一小瓶花生油,大瓶进价30元/瓶,售价45.2元/瓶;小瓶进价7元/瓶,售价11元/瓶。以上售价为含税价,增值税税率为13%。请问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计算增值税?
答:以销售一大瓶花生油为例,超市取得销售收入45.2元,据此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45.2÷(1+13%)×13%=5.2(元),同时结转大瓶花生油及赠送的小瓶花生油的成本。账务处理为:
确认销售收入:
借:现金 45.2
贷:主营业务收入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7
贷:库存商品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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