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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价格偏低可核定征税
股权转让价格偏低可核定征税

来源:  江苏省地税局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公司进行风险应对时发现,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实收资本6800万元,由吴某、李某分别以货币资金出资6000万元、800万元。2012年1月该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原股东吴某将股权分别平价转让给李某5000万元、赵某1000万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6万元。该公司2011年12月资产负债表显示净资产7010.82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转让价不予认可,最终采取核定股权价格征收了吴某的个人所得税。

本案中,吴某向李某、赵某平价转让股权,属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公告所列的正当理由,故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按吴某占公司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即6000/6800*7010.82=61860176.47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据此计算吴某的股权转让所得1860176.47元,应按20%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372035.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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