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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全体业主有,会所、物业用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问题:  我在物业管理公司工作,我公司承接管理的小区,有会所、物业用房、幼儿园等设施,根据城市规则,这些设施归全体业主有,会所、物业用房由业主使用,幼儿园已经由个人承包经营。小区内的人防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人防工程归人防办所有,经过市人防办批准,业主平时做车库使用,战时做防空设施,由我公司收取维护管理费。请问,我公司管理的这些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回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居民的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主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
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根据上述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非经营性房产,如你所说的会所、物业用房等设施可以免征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人防工程产权属于国家,使用权、收益权投资人所有,全体业主是实际投资人,使用人防工程存车属于非经营性房产,可以免缴房产税。但是,小区内的幼儿园,已经由个人承包,对外经营,应当由营业者缴纳房产税。由于房产税属于地产税种,具体纳税时请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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