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如下
一、《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第七条对服务业的具体规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一)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二、《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
第四条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三、国税函〔2007〕9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
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四、《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
具体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016号)
第三条第十九款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至于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我认为:其代收款项并入应税收入的前提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其代收款项、代垫款项是指纳税人首先要提供应税劳务,而物业公司虽代供暖公司等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收取统一收费标准的相关款项,但并未为业主提供相关应税行为,不属于应并入应税营业额的价外收费,价外费用与代理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代收代付的业务是否与纳税人本身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关。若相关就属于价外费用应全额计征营业税,若与提供劳务无关则属于代理行为,仅就代理行为中所获取的报酬计征营业税。很明显物业管理行业与有线电视初装、供热并无必然联系,所以应该定性为代理业,根据规定应属于代客户缴纳相关费用,为服务业--代理业税目,所以对其代收的供暖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应不征营业税。
有些地方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管理,出台了明确的文件,比如北京市就发布了:
税营1997-386《关于对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通知第二条规定:除物业管理单位代供热单位、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煤气公司和有线电视台收取暖气费、水费、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后,与上述委托单位实际结算发生额外,对其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取得的其他全部收入(含规定收费标准基础外各种加收金额),应按照服务业税目5%税率。
上述文件明确了收取暖气费和有线电视收视费与代收取水电费的性质一样,被列为物业提供服务的范畴之外,属于代理业范畴的收费项目。有些地方(比如总公司所在地)税务局虽然没有发文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物业公司的这一代理性质收费,也是采取差额纳税的办法。
税务通知书一下,就等同是我们得马上纳税了(我国税法遵照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的原则),交税依据就以当地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理解为准----即便是各地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行为的理解各不相同,你也得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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