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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娃”制片厂状告两家公司 侵犯肖像权

中国经典卡通形象“葫芦娃”陷入知识产权纠纷。昨日上午,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上美厂”)“葫芦娃”图案遭侵权一案在上海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上美厂向两名被告索赔100万元。原被告双方未能当庭达成调解。


  上美厂诉称,《葫芦兄弟》是该厂于1986年创作完成的动画片。今年6月,该厂发现由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销售,汕头市宏裕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去痱水”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原告创作的“葫芦娃”图案。此外,宏裕还将“葫芦娃”图案结合一些中英文文字注册了商标。

  上美厂认为,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宏裕停止使用“葫芦娃”注册商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

  但在法庭上,被告声称自己独立创作了“葫芦兄弟”卡通形象,特点是以葫芦图案作为象征性,以中华民族大红色装束以及卡通惯用形式表现的“葫芦兄弟”,他表现的是健康和快乐、可爱的形象。这个形象虽然取材于民间传说,但有自己对葫芦娃的理解独立创作出来的。所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同作者就同一个题材创作的作品,只要是独立完成且有自己的创作性就不侵权。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象的表达方式,并非抽象的思想或创意。比如说孙悟空,你设计或画了个孙悟空并不能说别人就不能再画孙悟空了,当然别人也不能复制你画的孙悟空。所以就本案来说双方都没有必胜的把握。”北京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俊波向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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