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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项链,两年后遭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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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4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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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

    四川攀枝花,女子因别车与人发生争执,后在地上捡到一个项链,2年后对方车主找上门,声称女子捡到的项链是他的且价值16875元要求女子赔偿,遭拒后将女子告上法庭,虽然女子辩称假的已经扔了,一审法院还是判决女子承担了责任。女子不服,认为失主出示的照片与自己捡到的不一样,发票是找关系补的,所说的重量也与发票也对不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

(来源: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攀枝花发生了一起涉及女子、别车争执和项链的纠纷这起事件不仅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关于法律和道德的讨论。

    据报道,两年前,女子谢某因为一次别车与别人发生了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谢某无意间发现不远处的地上有一个金光闪闪的东西,发现原来是一条金项链,便装进了自己的口袋。

    原本谢某以为事情就这么过去了,万万没想到两年过后,对方车主还找上门来,声称谢某捡到的那条金项链是他的,并且价值高达1.6875万元,要求谢某进行赔偿。但是谢某可不买账,说如果是你了为什么现在才找过来?我凭什么要相信你,因此拒绝了对方车主。

    男子被拒绝之后,报了警。当地民警也对两人进行了劝说调解,但是双方还是未能达成一致,便又起诉到法庭进行审判。

    法庭上,对方车主要求谢某归还自己的金项链,并且进行一些赔偿。他自己也并不想把这件事情闹大,就只是想把自己的东西要回来,物归原主而已。

    但是谢某并不同意,宣称若是你的东西,当时为什么不及时找,而要拖到现在。

    民警为车主做出了辩证,是因为当时他们争执的时候,监控显示确实是谢某拿走的,但由于监控不是很清晰,两人当时又没有互相留联系方式,一到现在才找到谢某。

    谢某听到这里的时候,便说当时自己捡到发现没人粘贴寻物启事,以为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并不在自己的身上。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他人捡到遗失物的时候,就应当归还原主或者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谢某没有上交给相关部门而是丢弃这一行为是违法的,也是不合理的,理应向失主进行相应的赔偿。

    面对谢某的拒绝与辩解,对方车主直接提供了之前购买黑珠子及精品足金挂坠的支付记支付凭证,但是当时记录上表明那个金挂坠补差0.03g。

    经过一系列的审理和相关证据的整理,最终法院判定谢某应该赔偿对方车主12849元。

   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让女子倍感冤枉,她决定提起上诉。

    在二审法院的审理中,法院对案件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审理和调查。

    由于双方都没有提供出新的证据,所以二审还是维持了一审判决,但是在二审过程中,他们的对焦点发生了变化,那就是谢某捡到的项链到底是不是车主的。虽然谢某捡到项链的时间和地点跟车主丢失的时间和地点十分的吻合,但是两年后才进行索要,在这其中支票那些很有可能会进行作假,而且谢某又无法提供捡到的项链实物,就无法进行匹配。

    但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所举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该详细进行审理,让证据有更高的可信度,以此来认定这些证据是真实存在的。

    因此,二审在更加严谨的审理后,认定谢某所捡到的项链确确实实是对方车主丢失的,所以维持原判。

    这起事件在四川攀枝花引起了广泛关注,它不仅是一起简单的争执,更涉及到法律、道德和证据等多个层面,并且引发了关于法律程序、证据真实性和社会道德的深入思考。但整个事件凸显了法律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的复杂性和挑战。

它告诫我们,面对类似情况,应保持冷静,理智处理,同时要尊重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起事件也提醒我们,完善法律制度和公正司法的重要性,以减少社会矛盾,促进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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