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政策做出废止。因此,企业停产后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情况下仍应征收房产税。
答:您好!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 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企业将取得的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返还款,发放给非财务人员的职工,应与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答: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国家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因此,对易地建设费,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前,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6 】 187 号文)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暂视同“公共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的原则处理。
答:如果是在同一个地市内但跨社保经办机构(即在不同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移户的,应先在A县主管地税局办理原社保登记注销,之后到B县主管地税局办理社保登记,届时信息将传送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待登记信息审核回传后,重新办理“费种鉴定”即可。
答:根据《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1985)财税字第143号)第三条规定:“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因此,是需要缴纳城建税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第二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45号)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证券经纪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缴纳增值税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文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业、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按预缴的增值税所在地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税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附加费,判定是否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优惠应以季度不超30万元为标准,非按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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