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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对《公司法》作出突破的17种情形

《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由此可见,公司章程在公司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了解公司章程时,我们要区分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这两个概念。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协议的一种,因为公司章程也要通过股东大会做决议,所以将其可以理解成股东之间的协议。而区别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很重要的一点是在它们的修改上:股东协议是合同,如果合同需要修改,必须要订立合同的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才能修改,否则无法修改;但是公司章程作为组织架构的一种设置,它在修改时不需要得到一致同意,只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就可以修改,甚至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要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在修改章程时只需要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公司章程的修改要比股东协议的修改宽松些,这也是它们之间最核心的区别。

在实务中,公司章程的效力处理仍然遵循《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尤其是认定公司章程条款的效力。

下面,笔者将和读者分享关于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法》作出突破的17种情形。

1.关于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且需要进行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司章程必要记载事项,也是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在公司经营范围中,只要不涉及特许经营的内容,公司原则上可以从事任何的营业,法院不会因超越经营范围而认定合同无效,公司经营范围的作用相对来说已经比较弱化。

2.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究竟是董事长还是执行董事,甚至是总经理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职。比如,总经理是公司的高级雇员,可以不持有公司股权,因此持有公司股权并不是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前提条件。

3.关于转投资和对外担保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要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且公司章程如果对投资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金额有限制的,公司在对外担保和投资的过程中也需要遵守这种规定。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公司章程对转投资和对外担保作出了限制,但如果公司的管理者在对外担保或转投资的过程中,没有遵循公司章程的这种规定,其是否有效?这就需要看具体情况了。

原则上,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依附于公司决议的,在公司作出决议后由法定代表人表示于外部。所以,法定代表人的权力需要受到公司真实决议的约束。如果有充分证据表明法定代表人滥用这种权力,如违规担保,其行为对公司就不再有效,将会被视为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行为。如果合同另一方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有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是在行使公司职权,其担保行为就仍是有效的。一般而言,对外仍是有效的,而对内公司或者股东可以依照章程的规定来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也就是说在效力上要做内外区分。

4.关于股东大会的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和次数。

《公司法》将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集完全授权给公司章程,即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通常情况下,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需要召开一次。基于法律的授权,实践中也经常见到公司章程规定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甚至规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的情形。

5.关于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如果要召开股东大会,需要在召开会议前15日内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是遵循放松法律的强制性管制的原则的,授权市场主体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设置规则,遵循约定优先的规则。

6.关于股东表决权的行使。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然,公司章程也可以约定采取人头表决,也就是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7.关于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了《公司法》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这里笔者讲一个特殊的问题,公司章程是否可以约定某一个股东或者董事有一票否决权。不同的处理方式,法律后果也不同。在股东大会上约定一票否决权,法院通常判定有效。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此,法律没有作出特别的禁止规定,比如,有这样一起案件,某证监局在检查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时候,发现这样一个规定,即董事会在表决的时候一人一票,但如果票数相当,董事长可以再投一票。某证监局认定这样的公司章程条款无效。因为法律规定,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其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换言之,公司章程只能针对《公司法》没有规定的进行规定。在《公司法》已经对董事会表决规定了一人一票的情况下,法律就不允许公司章程作出另外规定。

8.关于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董事长究竟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还是可以由股东委派产生,这由公司章程规定。

9.关于董事、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职权。

公司董事、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职权,法律没有规定的,公司章程可以另外作出规定,这属于公司内部职权划分,按照“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政策,由公司自己决定。

10.关于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比例。

《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比例不能低于三分之一,这是保证劳动者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但具体的比例可以由公司章程自由规定。比如,公司监事会成员由三个监事组成。那么,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至少得有一人是职工监事。至于究竟是一人担任职工监事还是两人或三人担任职工监事,公司章程可以自由规定。

11.关于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比如,规定大家可以任意转让,都没有优先购买权或者规定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甚至规定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另外,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高管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可以转让的股份数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额的25%,并且辞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因为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所以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对董监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转让作出其他限制的,应当遵守。

12.关于是否限制或排除股东的继承资格。

法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外规定的除外。有这样一个案件:一家科技型公司是由几名技术人员和一名出资方共同发起设立的。因为技术人员资金能力有限,所以占有的股份比例较小,出资方是绝对的大股东。但不幸的是,在公司产品初具规模,逐步成形的时候,大股东发生车祸意外死亡了,他的妻子和母亲作为继承人继承了他的股权。他的妻子和母亲不懂技术,因此在继承股东资格后,就利用绝对控股的股东身份作出了解散公司的决议,由此发生纠纷。

因为大股东的妻子和母亲在公司处于绝对的控股地位,也是合法的股东,所以法院在审理后只能支持他妻子和母亲的请求,将公司解散。这也是一个很深刻的教训,如果公司想排除股东的继承,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特别的规定。如果当初在设立公司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死亡的,继承人只能继承股东的财产价值而不能继承完整的股权,就可以避免出现上述问题。

如果公司章程中约定股权不允许继承,一定要预先明确如何计算股权的现金价值。举一个案件,某建筑公司最大股东,同时是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去世了,他的家人一致决定他的股权由其女儿一人继承,而公司提出异议。因继承问题,他的家人与公司协商无果,只能诉至法院。在是否允许最大股东的女儿继承这个问题上,多个版本的公司章程规定不一样,有的规定能继承,有的没有规定,有的规定不明确。最初,法院判决公司章程约定不明确,支持最大股东女儿的继承权。但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改判驳回最大股东女儿继承权,允许继承股权“现金价值”。

这个价值是多少?参照股东退休、离职时按照股本金加年化20%收益。所以说,如果不允许股东继承,比较公允的办法是以继承发生时作为基准日,评估股权的实际价值,允许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以公允价值继承。这样对公司和去世股东的继承人而言都是公平的。

13.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处置。

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设定重大资产的标准。多少金额的资产属于重大资产,是100万元还是1000万元,公司章程可以自行设定。这实际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理的分权问题,即多少金额需要上董事会决议,多少金额需要上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完全可以自行设定。

14.关于累积投票的规定。

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的。

累积投票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适用的情况比较多,有限责任公司中不会存在这样的安排。简单来说,累积投票制是保障中小股东至少能够选出一名代理人(董事)的机制。如假定某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数为100股,甲股东持股70股,乙和丙股东各持股15股。如果公司有5名董事席位(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中董事人数为5人至19人),按照正常选举的话,甲股东可以选出5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换言之,董事会成员全部由甲股东选出。乙和丙二人作为小股东只能望“董事席位”兴叹。

而累积投票制是这样一种安排,每一份股票上都有5个投票权(与应选董事席位相对应),如果乙和丙二人将投票权集中起来,他们将有150个投票权,把这150个投票权集中投给任何一个人,他就会当选董事。这是因为甲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为350个,如果甲股东想要选出5名董事,他需要将这350个投票权分别投给4个人,这样每个人只有70个投票权;如果他想选出4个董事,则每个候选董事将会分配到87.5个投票权。所以,按照累积投票权来计算的话,乙和丙二名小股东至少能够选出一个董事。

15.关于财务报告送交股东的时间。

公司的财务报告送交股东的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实践中,股东在有些情况下很难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也很少有公司主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每年将年度财务报告送交股东,这就造成了在引发争议时需要由股东去法院进行股东知情权诉讼的情况。

16.股份有限公司的盈余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但是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的除外。而且,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还可以发行不同种类的股票,如优先股等。

17.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聘用程序和方式由公司章程来进行规定。具体来说,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到底是给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由公司章程自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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