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事人对基础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后,法院维持了行政决定或者驳回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况,如果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当事人又对强制执行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的,法院应当集中审查强制执行行为本身的合法性。这里跟大家介绍的就是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中的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另外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还包括其它原则,我来和各位一起分享。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1.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合理,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1)“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
法律、法规的立法机关设定行政强制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在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掌握平衡。
(2)“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适当
①能不实施就不实施
(A)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B)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价值应当适当
(A)查封、扣押的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B)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C)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③选择适当的强制手段
(A)当事人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时,应当优先使用非强制手段;
(B)行政机关应当优先使用间接强制手段(代履行、执行罚),在代履行和执行罚无法实现行政目的时,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
(C)多种强制手段都可以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即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1)经教育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再实施强制。
(2)先行催告
①在制作行政强制决定前要催告,实施行政强制时要说理;在催告或者实施前,只要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应当立即停止强制执行;
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在催告过程中一旦发现当事人有故意逃避履行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教育不能成为恶意逃避惩罚和制裁的漏洞)。
4.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2)不得收取保管费;
(3)收支两条线;
(4)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
通过以上的介绍,大家对税收相关法律中的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也已经很了解了。针对“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才可强制执行”的情况,由于基础行政决定的救济期限已过,当事人只能就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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