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回家待岗可以,
但工资一分不能少!
人生在世,总会遇到几个渣渣...
有些老板想解雇员工,
却又不想给经济补偿金,
不想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所以会用一些手段逼员工自己辞职。
面对这种阴暗、虚伪的渣渣老板,
有的工友可能会一怒之下,自己走人,
有的则会委屈忍受,继续坚持上班。
但是,
你有没想过跟这些渣渣老板刚起来?
跟他们怼过!
其实,
他们耍手段逼员工辞职时,
很多的“手段”都涉嫌违法!
你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
依法为自己争取利益!
线人教你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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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回家待岗可以,
但工资一分不能少!
小萍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她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为4000元,另加提成。2016年1月,随着国家房价调控政策的进一步显现作用,公司的楼盘销售量出现了大幅滑坡。公司遂打算辞退员工,但碍于高额经济补偿,便采取了“隐性辞退”——让小萍回家待岗,每月只发600元生活费,通过使其陷入低收入而又不能到别的用人单位兼职的境地,最终被迫自己辞职。
啧啧啧啧啧,
让人陷入因低收入而辞职,
老板你的心好狠啊~
不过,虽然你的手段足够毒辣,
但很可惜,你是个法盲。
公司虽可以让小萍待岗,但不能让她的工资“缩水”。《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也有类似规定。
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无条件地向员工发放全部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加以克扣。不给员工安排工作?可以!但员工的工资,公司无权以此克扣!
变相改革逼员工走?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小樊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3500元。可仅过了半年,即2017年3月初,公司因经营项目减少,须裁员又担心承担法律责任,遂推出了旨在达到“隐性辞退”目的的“改革”:全体员工每月只发一半工资,另一半纳入年终考核,如年终完成考核任务即全发,反之则不发。同时还下发了具体但却难于完成的考核方案。小樊和工友们明白,只有走人,否则连生活费也无法保障。
多么熟悉的配方,
多么熟悉的套路,
小樊的老板和上述小萍的老板,
很可能是师出同门的呀~
又想通过扣发工资逼员工走?
你良心不会痛吗?
你还有良心吗?
老板你会后悔的我跟你缩!
一方面,公司擅自提高工资发放标准与方式的做法,已超出劳动合同的约定,必须征得员工同意。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更何况《劳动法》第50条已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即不能拖至年终算总账。
另一方面,由于员工难于完成考核方案所定任务,且如果员工没有完成任务,哪怕付出了正常劳动,也将失去另一半工资,其实质就是变相克扣工资。而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就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其总和一至五倍的赔偿金。
莫名奇妙把人调走?
员工可以表示拒绝!
去年3月8日,小姚被某公司聘为某片区销售总负责人,并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该片区经营日益红火,今年1月,公司经理想将其业务交给自己的小舅负责,但遭小姚拒绝。之后,公司便借口优化组合,把小姚调到了生产车间担任副主任。小姚心里清楚,公司实际上是逼自己辞职。
真是好大一出戏啊~
员工辛辛苦苦打江山,
现在业绩好了,
经理就打算过桥抽板、任人唯亲,
如此狗血的剧情堪比电视剧,
但这部剧,
员工可以拒绝配合演出,
并有权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全面、如实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而劳动岗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内容之一,未经双方协商,不得擅自改变。
本案中,公司借口将小姚调离,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小姚不但有权利拒绝调换岗位,还有权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
最后,
线人还是奉劝大家:
遇到这些事情不要哑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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