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煤化函〔2013〕176号
关于调整集团公司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标准的
通 知
集团公司所属有关单位、机关各部室:
在当前困难的经济形势下,为进一步关心关爱职工生活,最大限度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降低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遵行“人企合一,顺势而行”企业哲学,根据《河南煤业化工集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暂行办法》(河南煤业化工〔2011〕1026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报集团公司研究同意,决定自
一、.职工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人,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人,一个社保年度内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首次的50%。
二、职工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调整为在职职工10%,退休人员5%。
三、经批准转往集团公司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负担比例与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一致。
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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